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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区别犯人的自动坦白和被迫招供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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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57-04-09
【实施日期】 1957-04-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区别犯人的自动坦白和被迫招供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月14日法办秘〔57〕字第21号函及附件收悉。来文所问按照“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审判工作经验初步总结”内所提“应该把犯人自动坦白和在法庭上因为证据确凿被迫招供加以区别”的原则,审讯员在审讯中提出了证据,或者稍稍提示了一下犯罪事实(如审讯员问被告:你在好久某地与某某人怎么样呢?)以后,犯人才交待,应作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视其坦白的程度,在处刑问题上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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