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的通知
贵政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期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外向型和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面临经营困难,致使我市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大量返乡,加大了我市的就业压力。为积极应对农民工返乡给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阶段所产生的特殊社会群体,这一群体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我市农村人力资源十分丰富,外出务工已成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农民工提前大量返乡,一方面会给我市统筹城乡就业、扩大就业总量带来新的压力;另一方面会使以打工为生存手段的农民工重新陷入困境,进而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农村稳定的社会问题。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成员单位必须站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重视和解决由于农民工大量返乡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因势利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妥善解决他们的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准确掌握返乡农民工基本情况
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和农民工返乡报告制度。一是建立农民工失业登记制度,做好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二是建立农民工返乡情况报告制度。实施企业关闭、停产、破产职工失业情况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农民工返乡和重新就业情况,及时了解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需求、培训和创业意愿;三是建立监测制度。在各县(市)区建立农民工返乡抽样调查监测点,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企业用工和农民工返乡回流变化情况,及时对本地返乡农民工人数、返乡原因及发展趋势做出分析。四是加强劳务工作协调,努力减少区外农民工返乡。积极加强我区与珠三角地区和长三角地区的劳务协作关系,做好返乡前农民工的就业引导工作,引导农民工在原就业地继续应聘就业,减轻农民工返乡带来的就业工作压力。
三、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重新就业
各地要组织开展当地就业岗位信息专项调查活动,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机遇,与用人单位密切联系,摸清辖区内各类企业和新开工项目的用工需求,鼓励企业使用当地农民工,实现岗位信息与人力资源信息对接;进一步加强与输入地用工单位沟通联系,开展劳务协作,及时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广泛采集用工信息,为春节后大量农民工外出就业提供信息和岗位储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搭建劳务对接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返乡农民工专场招聘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返乡农民工重新实现转移就业。对有一定技能水平、春节前有转移就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要及时提供岗位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四、进一步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一)加大对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资金的投入。2009年,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对返乡农民工技能培训资金在预算上增加投入,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安全培训、企业转岗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
(二)适当提高农民工培训的补贴标准。根据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为加强对返乡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增强再就业能力,积极争取返乡农民工可以享受二次培训补贴,同时考虑适当提高各类培训的补贴标准。
(三)引导部分返乡农民工进入各类职业学校学习。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职业教育,通过一至二年培训,既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又可以减轻当前就业压力。对愿意到培训学校培训的青年农民工,按培训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要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要根据返乡农民工的特点和本市企业的技能要求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五、大力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
(一)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各商业银行对于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一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贷款从事上述微利项目的,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二)落实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各级政府统筹安排返乡农民工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对返乡农民工进入辖区工业园区(集中区)租赁标准厂房创业的,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每平方米1-2元的补贴。对投资兴办的生产型和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使用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可按照引进项目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三)大力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
(四)引导支持农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经济作物的种植业和畜、禽、鱼类的养殖业。鼓励、扶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发展各类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购销大户和经纪人。
六、帮扶企业努力扩大就业岗位
(一)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扶持力度,努力促进困难企业正常生产,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税务、工商部门减免有关税费,银行部门给予贷款扶持。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由企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时间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不计收滞纳金。
(三)降低医疗保险的参保门槛。建立适应不同经济状况企业的多个参保平台政策。各县市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运行情况,考虑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单建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待遇一致的多平台政策,以适合不同企业、不同参保个人情况和特点的参保缴费平台,供企业或个人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水平参保。对符合所规定条件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提供在工资保证金方面的适度从宽服务。对守法诚信企业特别是目前资金周转困难的诚信企业,市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考虑提供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和返还方面的适度从宽服务,减免保证金的存入,或者按工程项目进度以及工资支付进展情况先予部分返还甚至全额返还保证金,以帮助企业度过资金周转难关,促进可持续发展。
七、努力营造返乡农民工就业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定期督查考核。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充分发挥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工作的组织推动作用。劳动保障、发改、科技、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扶贫、中小企业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做好我市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返乡农民工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作用,坚持正面引导的原则,通过开设专栏、定期公布信息等方式,加强对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发布适合返乡农民工的用工信息,积极宣传农民工自主创业、投身经济建设以及民企共渡难关的典型事迹,引导农民工理性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激励广大农民工自强不息、奋发进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营造良好环境。继续清理面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各种检查、评比活动,保护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的合法权益和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参加评比、考核等活动。对侵犯创业农民工或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在人才引进、劳动保障、职称评定、员工落户、子女入学、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其他各类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平等对待。
(四)做好社会援助工作。积极完善社会救助相关制度,对在外地务工的农民工返乡后生活困难的,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各级民政部门要按政策及时予以落实。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