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知识产权入股管理暂行办法
筑知[2008]47号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加强对知识产权入股行为的管理,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阳市行政辖区内的市属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及个人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特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专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中依法可转让的财产权。
第四条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者应享有拟出资入股知识产权的处分权利,应能保证受让方能以该入股知识产权对抗任何第三人。
第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可由股东协商确定该知识产权的入股比例或作价值,或经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并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必须经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并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评估;协商作价或评估作价后,应当经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验资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设立公司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章程或入股协议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出资标的;
(二)知识产权的作价及其计算方法;
(三)知识产权出资占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知识产权出资人对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五)股东对后续改进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
第八条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设立公司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或权利变更登记。
第九条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设立公司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或变更手续时,应当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知识产权入股协议书、验资报告;
(二)以专利技术出资的,附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以其他知识产权出资的,附权利有效证明文件。
(三)已办理知识产权权利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市属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涉及国有单位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知识产权入股的,应当对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或入股协议报送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市属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机关团体从事经济活动,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或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除应当对涉及知识产权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外,还应根据《贵阳市重大专利合作项目审查制度》进行专利技术特别审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