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明电〔2009〕2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就当前我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金融危机影响,我省部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遇到困难。各市、县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前提下,被列为困难企业的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于2009年之内,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具体期限根据企业缴费能力确定,签定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到期仍需缓缴的可视情延长。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仍要按规定按月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补缴时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得影响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核准缓缴企业要与社会保险机构签定缓缴、补缴协议,并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担保、抵押。
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集中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省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各项保险现有统筹层次,在保证基金支付和不出现基金缺口、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运行平稳前提下,可在30%-50%的幅度内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现行缴费费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首先要降低到规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再按适当比例降低。具体降幅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经测算后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降低费率执行时间为2009年之内,期限不超过1年。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实现收支结余,结余额能够支付当地失业人员6个月失业保险待遇,保发放形势趋于稳定的统筹地区,可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的困难企业,可以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照略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享受岗位补贴的具体人数,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轮班工作的实际情况、该企业缴纳失业保险数额以及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申请岗位补贴,需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签订不裁员承诺书,承诺2009年不裁减人员(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的除外),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委、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尚未实施市级统筹的地区,可通过市级调剂的办法,统筹安排使用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困难企业符合我省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对实施在岗培训、轮训不实行减员的困难企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可以从再就业资金中解决。补助标准暂定每人400元,补助人员不超过该企业2008年底在岗职工人数的50%。
培训补助由企业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给予补助的,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入企业基本帐户。资金拨付及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给予经济补偿金,暂时困难难以支付的,要鼓励和引导企业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妥善解决。对于困难企业经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资金周转出现困难难以筹措经济补偿金的,在企业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关系时可由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支付或缓期支付经济补偿金协议,双方意见一致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认真做好困难企业界定工作
认定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四个方面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少裁员标准按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10%掌握);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与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具体由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税务、经委、国资等部门负责实施。考虑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各统筹地区可于2009年1月上旬和2009年3月、6月下旬分三批认定。各地认定的困难企业数量应不超过本地企业职工人数的50%。中央或省属企业职工人数较多、占当地职工人数比例较大的,报经省劳动保障、财政、经委等部门同意后作个案处理。各地对认定的困难企业要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状况,对已脱困企业要及时调整,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充,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
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测算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以维护就业形势和社会局面的稳定。各地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经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税局
200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