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促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已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崔枫林为组长的葫芦岛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负责组织、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电话:3110453、3110594),是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制定规划,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督促检查,推进工作。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各级公共机构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同时要设置能源管理岗位,落实岗位责任制,责任明确到人。要建立并完善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加大能源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节能改造。市直各部门制定的年度节能改造计划要于上一年度的7月15日前报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还要承担组织、指导本级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进的职责。 二、要认真摸清公共机构的能耗底数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每月汇总,按季度逐级报送。2009年1月15日前要完成公共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建筑基本情况信息和2005年至2007年的能耗基本情况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表1-3附后)。 三、要科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工作规划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节能规划要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目前,要组织力量抓紧制定“十一五”后两年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规划,于2009年1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直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以及落实措施等,按照水、电、气、油等项目进行综合分解,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具体落实措施,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要全力抓好对公共机构的节能审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着手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09年年底前要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要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出能源消耗支出标准。要根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按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范围、程序、内容和相关要求,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进行审计,对公共机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要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说明。 五、要不断完善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的工作机制 建立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主要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公共机构和本部门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提出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和本部门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按照参加并提出贯彻落实联络员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等项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登记表》(表4附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立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信息交流平台。要加强请示报告和信息交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节约能源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推广应用,创建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紧密配合,全力推进,确保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六、要积极营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自觉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切实把节约能源变为全体人员的自觉行动和行为准则,营造良好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发挥各级公共机构的示范和带头作用,以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契机,切实推动葫芦岛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情况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受理对我市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二○○九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