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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赔偿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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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  
【发文字号】 黑市政明传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4
【实施日期】 2009-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赔偿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  为依法妥善处理婴幼儿奶粉事件的患儿赔偿问题,保证将赔偿金及时、准确发放到每一个患儿监护人手中,根据2008年12月30日省委、省政府关于婴幼儿奶粉事件赔偿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婴幼儿奶粉事件的患儿赔偿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摆上日程,落实责任。
  二、各地要按照及时、便捷的原则,确保一次性赔偿金于2009年1月15日前足额发放到每一位患儿监护人手中。
  三、各地要确定牵头部门,市直确定市经委为牵头部门。各地牵头部门要沟通协调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严格依据卫生部门确定的患儿信息数据,认真核实每个患儿的身份及赔偿标准,避免赔偿对象或标准出现差错。
  四、各地要于1月16日前将资金发放情况电话报市经委,于1月20日前将相关登记、《赔偿金收据》等汇总情况报市经委,联系人:邵月英;联系电话:04568272572;传真:0456-8285790。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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