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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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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浙江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04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桐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桐乡市各出口企业:
  由于目前部分出口企业对退税申报期限的片面理解,单证申报滞后,致使无法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退税申报行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因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每月1-15日(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下同),故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也相应调整为每月1-15日。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前,向我局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手续,退税部门以收到纸质申报资料为准。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限
  1、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收齐有关退税单证,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将免、抵、退电子申报数据先行上传申报,并在申报期(每月15日前)将相应退税单证及其他纸质资料,向我局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2、生产企业出口报关单到期之日超过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申报期内办理申报,如仍未申报,退税部门将按规定对其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四、出口企业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税申报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退税部门批准后,可在批准的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桐乡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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