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
京教计〔2009〕1号
各区县教委,有关委办局(总公司)教育处: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课程改革,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探索实施多种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8年第36次书记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做好2009年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统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实际需要,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区域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整体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和综合素质评价,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保持政策相对稳定,以促进“教育公平”为基本出发点,保证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首都和谐社会建设。
二、关于招生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2009年本市初中毕业生预计为9.0万人,初步确定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规模为9.7万人。
(一)统筹考虑各种因素,2009年安排普通高中招生规模约6.1万人,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约3.6万人。其中,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0.35万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模1.45万人,职业高中招生规模1.0万人,技工学校招生规模0.8万人。
(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按市、区县两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进行。市教委负责对全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统筹和指导。五年制高职和中专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安排技工学校分学校招生计划;区县教委负责安排本区县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分学校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经市教委审核平衡后以区县教委的名义分解下达,并刊登招生简章。
(三)2009年继续开展将示范性普通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校招收优秀应届毕业生的试验(以下简称“招优”工作)。各区县应将示范高中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10%用于“招优”工作,初中学校以1:1.2的比例推荐。鼓励示范高中跨区县开展“招优”工作,“招优”具体程序另行制定。各区县要从实施初中建设工程,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城乡教育协调发展,维护教育公平,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充分认识“招优”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严格操作,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四)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调整中小学结构布局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0号)精神,统筹规划,规模适度,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本区县示范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充裕可适当跨区县招生,而且重点向远郊区县倾斜,跨区县招生计划须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示范普通高中跨区县招生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30%,一般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安排跨区县招生计划,民办学校可以跨区县招生。普通高中传统项目学校招收的文艺、体育、科技特长生可在全市招生。
(五)2009年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执行“三限”政策。各区县和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将择校生计划纳入招生计划进行管理,并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择校生计划要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公办普通高中计划要依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每班不超过45人(含择校生)。
(六)提前招生学校(专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的职业高中可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招生,不对各区县分配计划指标。
(七)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继续进行招收未升学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进行中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试点学校要从社会人才需求、学生特点和就业需要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教育。
(八)2009年2月20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将技工学校分学校招生规模提交市教委,各区县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将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分学校招生计划报市教委;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模于2009年1月20日前报市教委。
三、关于考试工作
2009年本市继续将初中毕业会考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分开进行。凡要求升学的初中毕业生(含往届生)均须参加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
(一)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文化课考试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20分,物理满分为100分,化学满分为80分。
(二)体育考试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教体美(2008)23号)执行。
(三)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文化课考试时间为2009年6月24日至26日。
四、关于阅卷工作
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坚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分区县阅卷”的原则并采取网上评卷方式,评卷工作由区县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教委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区域评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一协调安排评卷教师和服务人员,从资金设备、技术保障等多方面给予支持,确保2009年全市网上评卷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关于招生录取
2009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分为提前招生录取、“招优”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三种方式。
(一)提前招生录取。主要限定在艺体类和开设特殊专业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进行。参加提前招生录取学校需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教委批准。提前招生人数不得超过各学校招生计划的30%。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提前招生录取。
(二)“招优”录取。参加“招优”录取的考生须参加2009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正常录取填报志愿。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区县教育部门研究制定,报市教委、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向社会公示后组织实施。
(三)统一招生录取。按照考生报考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凡被提前招生录取和“招优”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四)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可根据有关程序进行补录工作。补录只录取参加全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五)招收未升学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进行中等职业教育试点的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各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自主确定,具体方案报市教委批准后实施。
六、加强中考中招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一)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发展,切实加强对中考中招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中考中招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加强对全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统筹和指导,切实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未经市教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和变更招生方式, 有关部门将以招生简章和市教委的批文为依据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高级中等学校要按照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引导考生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人实际出发,合理选择升学目标。
各区县要加强对初中学校的管理,确保学生在升学考试前不得离校。各初中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要尊重学生的志愿选择,禁止强迫学生填报志愿的行为发生。
严禁各高级中等学校违规提前到初中校进行各种招生宣传活动。对于在招生中有严重违规、影响招生工作正常秩序行为的学校,经查证核实后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停止招生一年。
(四)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部门和学校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本着对人民和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中考中招及有关工作,为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做出贡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