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中开展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权益自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中开展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权益自查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1、从2009年1月开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查重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2009年1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我厅村镇建设处。 2、各地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这次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按照《通知》中检查内容逐项搞好自查。 3、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错误做法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我厅汇报,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对策。 联系人:刘海臣 电话:0431-82752368(兼传真) 电子邮箱:jst8401@163.com 二OO九年一月四日 附件: 关于村庄整治中开展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权益自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O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委[2008]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08年反腐倡廉有关涉农方面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函(农办经函[2O08]7号)工作要求,现就纠正和查处村庄整治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大拆大建、强拆强建和盲目建设等损害农民利益问题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督促各地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体制机制建设,落实中央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政策措施。强化农民在村庄整治中的实施主体和受益主体地位,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发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帮扶作用。切实纠正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大拆大建、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扎实稳步推进村庄整治。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贯彻落实2O06、2O07、2008年中央1号文件中关于“搞好村庄治理规划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工作。 (二)检查贯彻落实《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 [2005]174号)、《关于村庄整治中规范农宅拆迁保护农民权益的意见》(建村(2O06)173号)、《关于推进县域村庄整治联系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08)141号)及结合本地实际扎实稳步推进村庄整治工作的情况。 (三)重点检查在村庄整治中,是否存在利用或“假借”新农村建设的名义,盲目规划撤并农村居民点、盲目拆迁农民住房建新村,向农民建房户乱收费及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大拆大建、强拆强建等不尊重农民意愿、侵害农民权益、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及查处纠正情况。 (四)重点检查在村庄整治中,是否存在不顾当地客观条件,急于求成,负债建设,破坏农村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乡村特色、民族特色、地域特色以及农村原有的自然资源环境的行为及查处纠正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以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2009年1月开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检查重点,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自查,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于2O09年1月2 3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村镇建设司。 2009年元旦到春节期间,我司将会同部内有关部门,抽查有关省(区、市)。 四、检查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这次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搞好自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错误做法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积极配合检查组做好相关工作。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我部汇报,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对策。 五、其他事项 1、2008年1月上旬结合四部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合检查工作,同步抽查辽宁、山东两省。 2、结合陕西省农房恢复建设和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调研,抽查陕西、贵州两省。 请以上各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做好准备。 联系人: 吴雨冰 电话:010—58933186,58933318传真:0lO--58933123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