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业局、财政局关于锦州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业局、财政局制定的《锦州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四日 锦州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家电下乡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锦州,拉动内需,扩大消费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与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家电商品销售网络,构建农村市场便捷、顺畅、有序的商品销售与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时间和推广品种 按照省统一要求,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时间为4年,即: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 推广下乡的家电商品为四大类,即: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 三、推广产品标准和补贴对象 (一)四类产品的价格:纳入推广范围的四大类家电商品,即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最高销售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农业户籍并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规定家电商品的农民;补贴标准为购买家电商品销售价格的13%;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补助80%,省级财政20%;在一个补贴周期内,农民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四、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 经过省商业厅、财政厅推荐和商务部、财政部公开招标,确定承担我市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共21家,即: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青岛海尔销售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美电器集团、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日电冰箱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锦州市翔宇电器商场、星星集团有限公司、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及网点备案条件 1.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承担我市家电下乡任务的21家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集中到市商业局、各县(市)商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市内销售网点到市商业局备案,各县(市)销售网点到各县(市)商业主管部门备案)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 2.销售网点的选定:市商业局会同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辖区内补贴家电商品的牵头经营单位(即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同为一个销售网点由一家中标销售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结合中标企业选定市辖区、县(市)区域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被选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企业,持营业执照、中标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作为中标企业销售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市商业局、县(市)商业主管部门登记确认,对符合条件并登记确认的可以作为销售网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消费品承办企业设在城区的总店,凡具有家电经营业务且具备条件的,在与中标企业签订加盟协议后,可作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为方便农民购买,减轻农民负担,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企业要在乡镇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点,一般每个乡镇可设立2-3个。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企业签订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可优先选择设点。 3.销售网点应具备的备案条件:(1)属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当地前列,具有经营场地、设施;(3)具备开具正规销售税务发票;(4)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5)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4.核准程序:选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报请市商业局审核,经市商业局、财政局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商业厅、财政厅备案。 五、商品货源供应及销售价格 (一)组织好货源。中标企业要制定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推广期间每月底各销售企业向市商业局或各县(市)商业(经济)局报送一次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商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网络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合理组织货源,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脱销,满足群众购买需求,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二)合理制定配送价格。中标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类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因由于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将取消其资格。 (三)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类商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零售价格,如自行提高零售价格者,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六、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现方式。 2.购买人自购买家电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凭据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凭据:(1)购买商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3)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当地农信社开立新账户)。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为校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企业;(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规定的该产品最高销售限价之内;(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1台(件),每户购买数量是否超过4台(件);(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2)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购买人、乡财政所、县(市)财政局、县(市)商业主管部门各1份;(3)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附财政局留存联后并装订成册,便于审核、备查;(4)乡镇财政所按日编制《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兑付补贴资金,同时抄报县级商业主管部门。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按《辽宁省家电下乡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退货审核 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征得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放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后,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七、应急处理预案 (一)网点供应及情况的处理。各县(市)区在选定销售网点并设立乡镇(办事处)销售点时,至少每个乡镇(办事处)要拟定1个备用销售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它紧急情况,可通过“先启动、后核准”程序,立即启动备用点,然后按程序报请核准。 为防止家电下乡推广期间由于集中购买而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延长营业时间等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经营场所安全。 (二)市场出现混乱情况的处理。事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案,并报请当地政府协调公安、消防等部门积极配合,杜绝出现抢购、挤购、踩踏等情况发生,一旦出现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的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派员现场维持秩序,采取措施进行梳理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 对群众举报经营场所设施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达标,管理混乱,服务态度差,引起群众不满情绪和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各县(市)商业部门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商品销售资格。 (三)货源出现断档情况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准关门停业,一方面要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作出公告,另一方面要立即向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报告,采取紧急调运措施,以最快的时间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它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等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加强对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以家电下乡名义,搞任何形式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县(市)区公安、商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处理。对审核发现或群众举报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认真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并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八、加强领导,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意义重大,影响广泛,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生产(经营)企业的社会声誉,事关人民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市政府建立家电下乡推广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主管市长为召集人,市财政局、商业局、市委宣传部、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业局,具体负责家电下乡的日常工作,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各县(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制度,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部门,责任落实到人,并抽调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全力以赴作好家电下乡的组织、管理、市场秩序维护和安全工作。 各县(市)商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销售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并对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切实做好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培训工作,确保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完成信息填报及反馈工作;层层建立联系制度,公布联系电话,加强信息沟通,出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农民及企业投诉,严肃查处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