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零零九年一月四日
大兴安岭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我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行署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单位。
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制定全区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全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负责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对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上级财政部门委托审查的建设投资项目;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三)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四)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五)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九条 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程序:
(一)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二)项目单位提交或向项目单位收集评审资料;
(三)进入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评审;
(五)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取证;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二)该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该项目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四)评审确定的项目概、预算或决(结)算投资额,审减、审增投资额的,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评审结论可以作为财政部门核拨款项、建设单位办理结算和财政部门批复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开展评审工作遵守下列要求: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按程序认真组织专业技术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经委托部门同意,并完成不少于60%的工作量。同时,对整个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出具统一的评审报告;
(三)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的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并接受纪检监督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要求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否则视同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有争议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弄虚作假,及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评审部门将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同时,建议纪检监察、计划、建设、审计等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建设项目单位的人员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具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