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渝府发(2007)128号)的总体部署,全市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煤矿整合工作进展顺利。全市煤矿企业从1182户整合为494户,平均生产规模从4万吨/年提高到16.5万吨/年。全市263个资源整合矿井、584个改扩建矿井、70个新建矿井工程竣工后,煤矿矿井数控制在1050个,总生产规模可达到8188万吨/年(含133个保留矿井,生产规模1089万吨/年)。其中,小煤矿矿井数控制在1005个,总生产规模5653万吨/年;市能投集团市内煤矿数45个,生产规模2535万吨/年。为进一步加快煤矿整合工作进度,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提高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政府煤矿整合的有关规定
推进煤矿整合是进一步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煤矿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煤炭供应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市政府依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先后制定并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渝府发(2007)1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11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37号)等一系列文件。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煤炭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定精神,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按照已经明确的时限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二、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煤矿整合工作协调机制
(一)市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内部工作责任,配备精干力量,减少内部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把煤矿整合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为煤矿整合工作把好关、尽好责、服好务。
(二)市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煤矿整合办)要进一步加强煤矿整合工作的督促和协调,组织成员单位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要积极协调处理煤矿整合日常工作,保持部门间的信息沟通,继续发挥好联合办公、集体研究决定的优势,及时研究解决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总体推进、实事求是、先易后难的原则,成熟一件、上报一件。特殊情况及时向市煤矿整合办报告。
(四)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办每月20日向市煤矿整合办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煤矿整合办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要及时进行督促、通报;对工作进度滞后的产煤区县(自治县),要进行专门督促和指导。
(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召开中介服务机构会议,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督促中介服务机构调整充实技术力量服务煤矿整合工作,加快整合煤矿储量核实、采矿登记、采矿设计和安全专篇等资料编制、评审速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创新方法,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市经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和重庆煤监局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选调业务骨干,集中开展矿业权、环境影响评价、采矿设计和安全专篇的审批工作。采取牵头处室负责、相关业务部门集中分审和多点平行审查等办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尽量避免单一审批、业务部门按序轮流审查的方式。
(一)采矿权有关手续办理。采矿权有关手续按照渝办发(2008)237号文件和《关于煤炭矿山资源资产整合中采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59 号)要求办理。
(二)矿井立项和设计审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管理的通知》(渝经煤管(2008)83号)要求办理。
(三)矿井安全专篇审批。按照《重庆煤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8)83号)要求办理。
(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按照《重庆市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整合煤矿工商登记材料的通知》(渝煤整合办(2008)30号)要求办理。
(五)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切实做好煤矿整合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保质保量,切实推进各项行政审批工作。
(六)各整合煤矿必须按相关要求上报有关资料。未按期上报相关申请资料的,其合法生产证照(手续)到期后一律停止生产;未停止生产的,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非法生产进行查处。
(七)进一步明确有关业务工作办理时限。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做好煤矿整合各项行政审批(备案)工作。
(八)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能投集团要督促所属矿井按以上要求,完善煤矿建设(新建、改扩建)相关法定行政审批手续。
四、优化政策,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
煤矿整合工作要按照有序、有效、有利于煤矿企业发展的原则整体推进。
(一)已纳入渝府发(2007)128号文件规划和符合本通知要求或经市煤矿整合办研究调整的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矿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初步设计合并。以初步设计代替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增加资源利用篇章,由市经委牵头组织煤炭、地质矿产方面的专家组进行方案审查。审查初步设计应具备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储量核实报告备案证明和占用储量登记书。市国土房管局以初步设计评审材料作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备案。没有初步设计的,仍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二)简化已纳入渝府发(2007)128号文件规划和经市煤矿整合办研究调整的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矿井增划资源储量范围的确定方法。对于增划资源范围地质工作程度低的矿区,可由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按照生产矿井实际巷道及见煤点控制情况,结合现行规范有限外推。原则上走向外推不超过500米,倾向外推斜长不超过300米,标高按照煤层厚度、产状的稳定程度控制在200米以内。在采矿权属无争议的情况下,扩大矿区范围内所有达到可采厚度的煤层,均应估算其资源储量,并纳入增划范围。
储量核实工作应按照《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的要求执行。主井、风井和运输大巷必须采用全仪器法实测坐标及高程,已进行过实测并符合精度要求的矿区可以利用原实测成果。井下的其他工程布置、煤层厚度、产状变化可用半仪器法实测。
(三)整合煤矿采矿权价款按类比方式确定。无标准可类比的,评估结果经评审备案后作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类比依据。原采矿权已有偿出让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只对新增部分按上述方式确定采矿权价款。渝府发(2007)128号文件规划和经市煤矿整合办研究调整的新建煤矿应交采矿权价款,仍由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四)设计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整合项目,原则上可不做安全预评价,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五、积极稳妥,处理好煤矿整合工作中的问题
(一)自2008年12月31日起,原则上不再调整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规划(变更煤矿企业或矿井拟定名称和调整扩建矿井生产规模的除外)。由于资源储量、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开采技术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煤矿资源整合规划的,由矿井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提交市煤矿整合办研究同意,方可调整。
(二)继续执行渝府发(2007)128号文件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规定。经市煤矿整合办研究调整规划的整合煤矿,按照规定的程序继续办理相关手续。调整情况见市能投集团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调整后的整合基本情况明细表。
(三)煤矿企业资产整合以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签订资产整合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和形成公司化运作为检查验收标准。
(四)已纳入渝府发(2007)128号文件规划的整合煤矿企业、个体工商户(煤矿),因《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无法通过营业执照年检、验照的,工商部门可暂不吊销其营业执照,待其完善相关手续后再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已纳入渝府发(2007)128号文件规划、现仍为非公司制企业的独立保留矿井,若自愿维持原企业类型不变的,可暂不要求其规范为公司制企业,待其条件成熟后再自行逐步规范。
(六)已纳入渝府发(2007)128号文件规划,积极参与整合并按时提供了有关资料的资源整合主体矿井、保留矿井、改扩建矿井,受客观因素影响,未能按倒排工期的要求完成有关资料编制、审查工作,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可按原生产规模申请延续。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煤矿整合办可根据企业主动参与整合和安全生产等情况,原则上批准延续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时间不超过2009年12月31日)。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下列程序办理。
1.资源整合主体矿井、保留矿井或改扩建矿井向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办提出书面申请。
2.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办组织成员单位对影响其按期提交资料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
3.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煤矿整合办报送同意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承担此期间安全监管责任的函。
4.市煤矿整合办成员单位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附申请企业出具的截至2009年底仍不能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就无条件自行关闭的承诺书),办理有关证照的延续审批手续。
(七)资源整合主体矿井或改扩建矿井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按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资源整合主体矿井或改扩建矿井在整合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原设计规模(或核定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九)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原则上整合为一套生产系统。情况特殊的,在形成一套通风系统的前提下,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煤矿整合办审查后,可实行分区通风、分区生产,生产分区原则上不超过2个。
(十)实行分区布置、分期开采的资源整合矿井,只能一套系统生产,生产分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分区布置、分期开采方案必须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煤矿整合办审查后,方可实施。区县(自治县)报送的方案中,必须明确开采范围、开采顺序和相关安全、技术、组织保障等措施。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此类资源整合矿井生产和准备过程的监管,开采其中一个区域时,必须经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接续区域的准备工作。开采完一个区域后,必须经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批准,方可进入下一个区域开采。
(十一)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努力推进煤矿整合工作,加强整合矿井安全监管监察,坚决打击非法和违法违规生产;为整合煤矿企业和矿井创造条件办理采矿许可、安全许可、生产许可及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防止因工作措施不力或不当导致整合煤矿企业和矿井无法办理有关证照(手续)而停产,确保全市煤炭供给、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十二)继续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十一五”后3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求。在本次煤矿整合的基础上,到2010年全市再关闭小煤矿至少53处、保留806处以内、托管150处以上。市政府将分解下达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顿关闭和托管目标任务。市能投集团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积极参与托管小煤矿工作,研究制订托管小煤矿的工作方案和管理措施,以推动煤矿整合工作,达到管理强矿的目的。
二○○九年一月四日
附件:1.全市煤矿整合基本情况汇总表(调整后)
2.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基本情况明细表(调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