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绩效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政府投资绩效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彭水自治县政府投资绩效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投资方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彭水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投资项目。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审系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决(结)算及财务管理进行审核与评价。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审工作由县财政局组织本部门相关业务人员、县上组建的评审小组实施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系指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评审中心,以及经财政部门委托能够承担相应评审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审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支出;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为完成项目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三)为完成项目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
(四)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财政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审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评审。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审。
第八条 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
(六)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进行审查;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实施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实施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实施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提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计划;
(三)向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将评审结果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评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及时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财政部门的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接受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协调解决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自收到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绩效评审结论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实施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审结果应作为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绩效优良的,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予以优先考虑;对绩效一般的,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要从紧考虑;对绩效差劣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下年度项目立项资格。
第十四条 对政府绩效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及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