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温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市属金融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管理的市直属国有企业和由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党委(党组)管理的国有企业管理者。
第四条 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酬薪及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三)分类考核、分级管理原则。
(四)精准考核、实事求是原则。
(五)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相结合原则。
(六)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原则。
(七)经营目标与发展规划、年度预算对接的原则。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八条 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
由于特殊原因需调整考核期的,由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所属企业先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待条件成熟,再实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双方的名称和姓名、考核内容及指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程序: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企业负责人根据年度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于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参考依据:
1.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2.上一年实际完成值;
3.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目标;
4.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的当年所属企业发展总体目标;
5.本企业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
6.本企业经营预算指标;
7.全国同行业平均值与优秀值。
企业负责人于任期考核期初,按照任期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过完善考核体系有效引导企业科学合理预报目标建议值。企业预报目标建议值与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要求明显不符的,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予以调整。
(三)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与指标、奖励与处罚等事项。
(四)考核指标的调整。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整体上市等情况且对企业考核指标完成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向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每年度向其报告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
(二)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三)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动态监控。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等手段加强过程监控,对营运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企业负责人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告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任期考核期末,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企业负责人根据审计结果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告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其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任期)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年度(任期)内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
4.经营活动中存在问题及主要原因;
5.采取措施和意见、建议。
(二)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或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结果。
(三)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三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企业分为甲、乙、丙3类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情况见附件1)。
第十四条 甲、乙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综合评议指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2)。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
1.利润总额计算是指以经审计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为基础,反加经审核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亏损企业减亏额视同实现利润。对企业取得非经常性收益,在计算考核结果时减半计算。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注:①年度净利润,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调整因素与年度利润总额相同);②平均净资产=(年初企业净资产+年末企业净资产)÷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分类指标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因素,既要体现行业特点,又要突出企业管理“短板”。
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要求,统一各行业的分类指标。
(三)综合评议指标包括以创“四好”领导班子等活动为内容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青妇、处理信访、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探索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甲、乙类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和任期内3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3)。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没有实体经营的投资性企业,经批准可以选用3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指标,计算公式为:
(三)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为贯彻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得分来确定本指标的实际得分数。
第十六条 丙类企业年度(任期)考核指标根据企业实际和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要求制订,具体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5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一)A、B、C、D级企业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按比例划分。
(二)A级企业从严控制,进入A级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不低于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二是企业当年完成利润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或净资产收益率达行业优秀水平的或企业年度工作成绩特别优秀的。
(三)企业预报的目标值为负数的企业,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扭亏为盈,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第十八条 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
第十九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为年度绩效薪酬奖和任期激励。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由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在自主创新、资源节约、扭亏增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设立单项特别奖。单项特别奖的具体办法由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列入企业成本。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所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在核定工资总额时应包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审计或组织专项稽核审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信访引起社会不稳定的、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质量。如发现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等情况,除向其行业协会通报相关情况外,今后不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对市属企业进行相关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国有参股企业由国有股权代表提出考核建议,经董事会决议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温政办(2006)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市属企业分类办法
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属企业在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按以下办法分类。
一、甲类企业。包括一般竞争型企业。
二、乙类企业。包括政府投资型、公益服务型企业。
三、丙类企业。包括资产管理型、新设立的、资不抵债的,以及未纳入甲、乙类的其他企业。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甲、乙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计分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综合评议指标得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及分值。
1.甲类企业。
(1)年度利润总额指标30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30分;
(3)分类指标20分;
(4)综合评议指标20分;
2.乙类企业。
(1)年度利润总额指标20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20分;
(3)分类指标40分;
(4)综合评议指标20分;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计分规则。
1.甲类企业。
(1)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30分。
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不低于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比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3分。目标建议值比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以上的,超过目标值时,不得加分,只得基本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基本指标目标值为负数的企业,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
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不低于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则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则每低于0.6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企业完成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目标值达行业优秀水平的,可以直接加满分。
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比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3分。目标建议值比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以上的,超过目标值时,不得加分,只得基本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3)分类指标得分基本分为20分,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企业完成分类指标目标值达行业优秀水平的,该指标可以直接加满分。
(4)综合评议指标由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评分,该指标只扣不加,最高20分。
2.乙类企业。
(1)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20分。
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不低于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4分。
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比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2分。目标建议值比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以上的,超过目标值时,不得加分,只得基本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4分。
基本指标目标值为负数的企业,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
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不低于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则每高于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如果企业确定的目标值高于历史最好水平,则每低于0.6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企业完成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目标值达行业优秀水平的,可以直接加满分。
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比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含)以内的,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2分。目标建议值比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低20%以上的,超过目标值时,不得加分,只得基本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4分。
(3)分类指标得分基本分为40分,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企业完成分类指标目标值达行业优秀水平的,该指标可以直接加满分。
(4)综合评议指标由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评分,该指标只扣不加,最高20分。
二、丙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计分
年度(任期)考核指标可以包括以下指标:
(一)效益指标;
(二)项目进度指标;
(三)项目质量指标;
(四)管理费用控制指标;
(五)安全生产指标;
(六)分类指标;
(七)综合评议指标;
(八)其他。
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具体指标分值及权重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三、企业完成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交办的任务,如委托管理其他企业等,可根据有关细则视任务完成程度加0.5-2分。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任期内3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5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50分;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0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10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0分。
(二)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三)任期内3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3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每得一次E级的,得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