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鼓励中医中药事业发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医中药在基本医疗保险事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对中医中药的需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对于条件基本相同的医疗机构,优先考虑将有特色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二、对中医诊疗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将各定点中医专科或中医科(室)研发的中医中药诊治项目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对技术成熟、效果确切的中医治疗手段和康复项目,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三、在中药管理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充分尊重专家意见,取消或减少中医治疗的药品费用限制,适当降低或取消中成药的增付比例。经市药监、价格部门批准的中医医疗机构研制的中药院内制剂,原则上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施行。
二OO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