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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邮市市域环路产业带和板块经济发展规划实施配套政策(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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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  江苏省扬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04
【实施日期】 2009-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邮市市域环路产业带和板块经济发展规划实施配套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委、办、局(公司):
  为全面贯彻落实《高邮市市域环路产业带和板块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群、企业集聚、资源集约,不断提升我市区域经济竞争力,现制定《高邮市市域环路产业带和板块经济发展规划实施配套政策(试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高邮市市域环路产业带和板块经济发展规划实施配套政策(试行)


  一、加快推进产业集聚
  1、鼓励发展现代高效规模种植业和现代高效设施种植业。
  (1)发展符合规划要求的现代高效规模种植业,连片面积在300亩以上的项目,减半收取农业水利工程水费。
  (2)发展符合规划要求的现代高效设施种植业,新建大棚连片折实面积在200亩以上的项目,市政府在农业专项资金中优先安排以奖代补资金。
  (3)符合规划要求的现代高效设施种植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每亩5000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每亩标准投资的25%给予补贴。
  2、进入市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新区板块(含高邮镇)、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大重点园区”)和东部重点工业集中区、北部重点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两大重点工业集中区”),且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新建项目(企业),投产后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两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奖励。
  3、进入“三大重点园区”,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且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土地净出让金(扣除土地获得成本和各项政策性提留后的剩余部分,下同)全额用于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进入“两大重点工业集中区”和在规定发展年限内进入分阶段有计划调控发展的乡镇工业集中区,且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项目,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土地净出让金全额用于支持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
  4、对符合规划布局的物流园区、物流仓储区和物流集聚区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在土地供应政策上,对业务办公楼、仓储、汽修、停车场等生产型服务业项目,可以视作工业类项目进行挂牌出让供地;对餐饮、宾馆、商场用地,按经营性用地性质挂牌出让供地。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办理“一书两证”时,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标准减半征收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政府基金;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政府基金。
  二、加强财税政策引导
  5、鼓励各乡镇原有企业到“三大重点园区”和“两大重点工业集中区”扩建新建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投产后原有税收基数内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归原乡镇所有;超基数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原乡镇和项目落户园区按五五比例分成。
  6、鼓励各乡镇加大与“三大重点园区”和“两大重点工业集中区”联动招商力度。乡镇负责全程服务招商引资项目,引导项目最终落户到园区,并由规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见证园区和乡镇签订相关协议,可视为乡镇招商引资项目,纳入乡镇统计。
  (1)乡镇引进落户到“三大重点园区”和“两大重点工业集中区”项目,从真正形成税收年份起,对各项税收和防洪保安资金等地方留成部分在兑现相关企业优惠政策后,由引进方和落户方实行收入分成。前五年引进方和落户方按五五比例分成,从第六年起,以后的年份以第五年收入实绩为基数,基数内仍按五五比例分成,超基数部分全部归落户方所有。
  (2)各乡镇引进落户到“三大重点园区”和“两大重点工业集中区”项目,投产后形成的各项税收、防洪保安资金和其他相关统计指标,前五年引进方和落户方按五五比例统计,从第六年起,以后的年份以第五年实绩为基数,基数内仍按五五比例统计,超基数部分全部归落户方统计。
  7、因地制宜对相关乡镇实行财政补助。对分阶段有计划调控发展工业集中区的乡镇,按照规划要求已经开发建设完毕且不再单独供地的,实行一事一议,经规划实施领导小组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  三、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8、严格计划控制。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全市重大项目和“三大重点园区”、“两大重点工业集中区”工业项目建设。其它乡镇工业集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立足内部挖潜,通过盘活存量、收回闲置土地等途径自行解决;确属重大工业项目且确实无法自行解决用地计划的,经规划实施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以安排一定的用地计划。
  9、节约集约用地。
  (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四项指标,应符合《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2006年版)的规定。注册资本金每亩不低于投资强度的50%,其中市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200万元,注册资本金每亩不低于100万元,工业项目建筑密度不低于30%,容积率控制在0.7以上,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予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确需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2)对“三大重点园区”投资规模小于2000万元、“两大重点工业集中区”和在规定发展年限内进入分阶段有计划调控发展的乡镇工业集中区投资规模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通过租售标准化厂房及其它闲置厂房等办法予以解决。
  10、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标准化厂房项目在审批时视同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当年竣工的两层及以上标准化厂房且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企业自建自用厂房),每平方米奖励10元。
  四、营造规划实施环境
  11、对规划范围内的重大交通、电力、环保、水利、供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纳入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积极向上立项争取国家、省、市政策扶持,并适当给予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
  12、市发改、经贸、外经贸等部门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时,应正确引导投资者将项目向符合规划的“三大重点园区”和“两大重点工业集中区”集聚;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在办理“一书两证”时一律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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