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其他机构  辽宁省  
【发文字号】 锦政办发〔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4
【实施日期】 2009-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整顿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程序,加快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进程,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从根本上解决“文山”问题,使行政机关公文在依法行政和公务活动中更好地发挥工具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计划发文制度。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09年元旦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凡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公文,各主办单位务于每季度最后月份,即3、6、9、12月的下旬上报下季度发文计划,填写《市政府文件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的发文依据。市政府办公厅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4、7、10月的上旬下达本季度发文计划。凡未上报或未被列入发文计划的,一般不予发文。特殊情况需追加发文的,由主办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提报追加发文的请示,经办公厅呈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履行发文程序。
  二、规范规章性公文制定程序。凡属市政府规章性公文均须严格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1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锦政发(2008)28号)执行。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各主办单位的报请立项情况,拟订市政府规章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政府办公厅一般不直接受理规章性文稿的审核工作,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外增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的,应当经分管市长签署,并按照要求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凡“违反程序,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先行审查并签署,直接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例会审议的,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由主办单位送市政府法制办履行立项、审核程序,提请分管业务工作副市长、法制工作副市长审阅,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事务性公文,主办单位起草文稿时要慎重,该用事务性公文文种的严禁乱用“规定、办法、细则”之类的规范性公文文种。
  三、严格公文办理程序。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需市政府办理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将严格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锦政发(2008)35号)和《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工作程序细则〉的通知》(锦政办发(2005)46号)要求履行收、发文办理程序。对违反程序、贻误工作的,由报文单位负责。
  1.严禁文件倒流。一是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经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审核、分管领导复核,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签发同意的,市政府办公厅仅将市政府领导的签署意见视为发文的依据而不是最后的签发意见,仍然需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二是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特殊指定外)不经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的,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一般不予登记,不负责催办、转办事宜。
  2.文件实行归口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的规定,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都要经过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部门办公室审核把关、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统一报送。对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径直报送或由办公厅综合处室转送的文稿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原则上不予受理。
  3.严格公文办理时限。对标明紧急程度的公文,要严格按照相应紧急程度办结。收到市政府办公厅交办或转办的紧急重要公文和领导批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立即办理,并按要求及时反馈结果,需上报省政府的,主办单位要在收文后1个工作日内将代拟文稿送交市政府办公厅。一般性公文要按时限要求办理,需上报省政府的,要提前3个工作日送交市政府办公厅。因拖拉耽误上报的由主办单位负责。此外,因工作需要,确需发文的要早准备、早报送,避免临近上级检查再紧急行文,给工作造成被动。
  4.理顺行文关系。自2009年起,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除函件外)不再主送中省直驻锦各单位,如需其周知或办理的,改为抄送或发送。中省直驻锦各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文种也应选用“函”或“意见”而不应选用“请示”或“报告”。
  四、压缩发文数量。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力缩减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一是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二是已全文公开见报或在会议上正式发给与会人员的领导讲话,不再另行发文;三是国务院、省政府已发至县团级的文件,如无结合实际的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不再下发类似文件;四是上级文件如需下转贯彻执行的,一律将原件翻印下发,不予层层转发;五是对于每年例行、内容大致重复的文件一般不发;六是凡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工作部署或会议通知的,一般不再印发文件;七是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行文或部门联合行文可以解决的问题,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八是为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及文件质量,会上一般不发正式文件。
  五、加强考核和培训。市政府办公厅将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处理情况,进一步加强交流,共同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相应调整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百分竞赛赛区牵头单位,实行轮流“坐庄”;同时调整《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百分竞赛考评表》,加大日常考核的比重,把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代起草文稿质量作为日常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随时纠正各单位公文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公文培训工作继续实行分级负责制。2009年市政府办公厅将根据各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差异,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培训,以提高全市公文处理水平。

二○○九年一月四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