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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江西省  
【发文字号】 赣市府发〔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4
【实施日期】 2009-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四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法律问题交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组织有关法律专家进行论证。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作出反馈。
  二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防范政府权力私利化,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出台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并定期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定和制定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提出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二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和送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的群众来访。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影响工作的送礼和宴请;要坚决纠正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党组其他成员、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党组其他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或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和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三)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和地方先自行会商,意见达成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意见仍有分歧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提出具体意见或倾向性意见。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和相关文件原则上于会前送达与会市领导。
  四十三、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同志,一般不得请假。通知地方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部门参会的,地方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只要在市内就要参会,因特殊原因请假的,须得到会议主持人批准。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四十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若不需要保密,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四十八、严格会议纪律。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不准无故缺席,不准吸烟,不准接打手机,不准办理与会议主题无关的事情。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准时参会。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的,一般不得派副职参会;要求部门分管领导到会的,一般不得派科(处)长参会。因特殊原因请假的,须得到会议主持人批准。
  各部门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协调会议的人员在会上所作表态发言,应事先征得本部门主要领导同意。相关议题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前后意见相左,否则可以不予采纳。

第十章 公文审批

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五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人事任免等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上行文、平行文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下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市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财、物的公文,由市长最后签发。
  五十二、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五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必须事先主动协商,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各地、各部门收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市领导批示件或征求意见函(稿),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或书面意见反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急件急办。
  各部门收到主办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稿)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主办部门。正式意见应在规定时限内,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逾期视作同意主办部门意见。
  对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如涉及有关部门而又未事先征求其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作退文处理。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塑造政府良好形象。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上级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七)上级领导、重要客商来我市;
  (八)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
  六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务实为民,善待群众,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过错追究制和服务承诺制,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规诫,对责任领导予以通报批评。所涉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当地负责同志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开本市,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并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离开本市,应事前向分管领导和秘书长报告,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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