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淮安市建筑业快速发展,现就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范围 注册地在淮安市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二、积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市直和每个县(区)都应选择2个以上骨干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引导企业优化组合,鼓励企业进行整合、重组,加快股权流转,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系,鼓励建筑企业向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优势建筑企业,提高企业资质等级,对同时取得甲级设计资质和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特级资质企业,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深化建筑业企业改革。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积极引导企业深化改革,鼓励企业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企业文化。 2.提高企业科技水平。经贸、科技、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支持骨干建筑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对建立省级研发中心的企业,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对建立国家级研发中心的企业,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鼓励建筑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市各大专院校应积极主动与建筑企业挂钩,组成帮扶对子,努力实现人才资源共享,形成校企双赢新局面,促进建筑企业进入高端市场。 3.坚持精品建设,推进特色城市化进程。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政府主管部门牵头,设立优质工程奖励资金,重奖创优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并按合同约定,对于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奖励施工单位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创成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的,分别给予项目中标总价2.0%—1.0%的奖励。在淮安市范围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的施工承包企业和负责施工获奖项目的建造师,可自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投标时给予加分。对获得“鲁班奖”的淮安市企业,所在地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4.提升企业开拓外埠市场能力。鼓励本地企业开拓外埠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市内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外承接建筑工程在淮安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县(区)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20%作为同级政府奖励给该企业。对本市企业外埠年产值名列全市建筑业前列,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或 “建筑业明星企业”。 四、增强企业资本实力 1.积极推动银企合作。银行应积极支持建筑业的发展,与建筑业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不断扩大银行授信额度和企业借贷水平。建筑主管部门应会同金融部门大力推进银企合作,适时举办推介及授信签约活动。银行可以采用项目贷款形式,解决建筑企业融资难问题。 2.扩大社会融资。努力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广泛吸纳社会自然人资本。建立地方建筑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积极推动成立建筑业信用担保公司,专门服务建筑企业,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 五、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1.搭建人才培养的社会化平台。各级政府将建筑业人才培养列入财政扶持计划,在培训机构建立、设施设备配置及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积极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开展联合办学,重点开展高级经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市人事、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建筑业高级人才资助力度,每年为建筑企业新增80-100名高级工程师、300-500名工程师。加大建造师报考、培训力度,力争建造师考试合格率每年增幅不少于15%。各级劳动、扶贫、农业等部门,把从事建筑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统筹考虑专项培训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名建筑业从业人员免费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 2.大力培养和引进经营管理人才。政府每年举办建筑业高管人员培训班,组织到发达地区考察学习,为企业经营者提供开拓视野、开阔思路、提升素质的机会,培育淮安市建筑业的领军人物。引导建筑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引进人员属于淮安市建筑行业紧缺且具有高级职称(执业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市级引进人才的各项政策待遇。 六、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1.支持淮安市建筑企业承接工程。切实规范本地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对擅自提高资质等级和建造师等级要求或以高等级质量奖作为限制条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在市域范围内实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邀请淮安市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施工承包企业参与项目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本市施工承包企业作为承包人。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及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应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在淮安市施工承包企业、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中进行发包。民营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如邀请淮安市施工承包企业参与投标,且由淮安市施工承包企业承包施工的、或直接发包给淮安市施工承包企业的,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奖励给投资企业作为技改投入。鼓励骨干企业开展联合竞争,对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项目,骨干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对技术要求高、市属企业难以独立完成的项目,鼓励骨干企业与省内外企业联合承包。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加大对建设单位、代理机构、施工企业、进市企业的监管力度,公开接受企业投诉与申告。 2.强化工程资金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和职工权益。发改部门应加强建设资金核对,对资金不到位,无资金保证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按合同约定,凡有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一经查实,一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无业主和施工企业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款结算支付等资料,一律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前一项目未结清,后续项目不得立项建设。 3.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将应由建设单位或其他部门缴纳的费用转嫁到施工企业,严惩向企业的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按合同规定,缴纳保证金可实行差别化管理。 4.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将市、县(区)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体系,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和职责履行到位。 5.为建筑业发展开辟绿色通道。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凡具备注册要素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的,工商部门应给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对升级、新成立和改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注册资本金可在2年内补足。 6.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合理核定全市建筑业企业实际盈利水平,制定全市统一的所得税预征率,在符合有关法规的前提下确保行业税负全省最低。扶持新办建筑企业,三年内新办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市、县(区)地方留存部分的30%、20%、10%由同级政府奖励给该企业。 二○○九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