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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山东省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04
【实施日期】 2009-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山东省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水利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地税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青政发[2008]59号文件规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下称河维费)征收标准作以下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期间发生的河维费,由原标准下调至0.5‰征收。
  二、2008年12月发生的河维费,缴费义务人应当在2009年首次纳税申报时,仍按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的1‰缴纳。之前,欠缴和未足额征缴的,由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的1‰依法追缴。
  各市(区)水利、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河维费的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到位。
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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