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在沿海等地的外出务工人员出现了部分返乡现象,虽然尚未形成大规模的“返乡潮”,但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给就业形势带来的影响,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大力做好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接续工作,积极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努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做好我市返乡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掌握返乡务工人员动态情况 建立返乡务工人员信息登记制度。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村(社区)级协管员要上门入户,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返乡登记工作,摸清返乡务工人员的人数、技能、就业愿望等,掌握返乡务工人员动态;各县(市、区、山)劳动保障部门每月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上报一次返乡务工人员情况。 二、合理稳定市内企业务工人员就业岗位 (一)努力保护企业竞争优势,稳定和扩大就业。 按照突出特色工业园区,保障重点工业园区,兼顾一般工业园区的原则,增加工业园区企业职业培训投入,加大工业园区企业新招收员工免费培训和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力度。为返乡农民工优先发放培训券,既可以组织到政府招标的中标培训机构培训,也可以组织到企业直接培训。 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力度,扩大小额贷款扶持范围。对企业新增岗位吸纳返乡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给予2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重点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服务业,创办农村经济实体。 企业招用返乡的40岁以上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和有关规定,给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及时办理。 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务工人员积极协商,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工资水平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使就业岗位尽可能不减少。 (二)加大企业用工情况监测,扩大失业调控范围。 加强对本地企业用工情况的监测。各地要将当地规模以上企业、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纳入监控范围,及时了解本地区出现的用工需求下降、规模裁员、就业岗位减少、企业员工待岗等情况,建立缺工报告制度。大中型企业一次性裁员200人以上的,必须向市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一次性裁员500人以上的,应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扩大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范围,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将返乡务工人员、工业园区企业员工、城镇企业员工纳入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范围。各地要根据返乡务工人员情况和本地企业裁员动态情况,迅速制定应急工作预案,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具体措施,做好应对外出务工人员大规模集中返乡和企业大规模裁员造成的就业压力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可能出现社会问题时,迅速启动应急工作预案,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 三、切实加强对返乡务工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立返乡务工人员就业创业服务窗口,采取就业直通车、送岗进村(社区)、送培训下乡镇、举办专场招聘会以及在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用工信息等形式,为他们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引导返乡务工人员就地就近到市内工业园区就业。 继续加大对外劳务协作,帮助返乡务工人员在市外就业,缓解因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导致的就业压力。 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运用“两个合同、三个台帐”收集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实现返乡务工人员与工业园区企业岗位的快速对接,引导企业尽快办理求职返乡务工人员录用手续。 完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组织党员与返乡务工人员中的困难人员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实行“一对一”的帮扶,重点为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失地农民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帮扶。劳动保障部门对这部分困难人员优先安排职业技能培训,优先提供创业资金支持。 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按用工地的标准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针对返乡务工人员的不同特点,开展针对性培训。广泛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有资金、有技术、有创业愿望的,开展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对愿意在家务农的,开展种植、养殖业等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其农业生产技术。要重点围绕市内工业园区用工需求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定向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技能水平。培育、扶持九江特色劳务品牌,围绕劳务品牌开展培训,提高劳务品牌的竞争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返乡务工人员较多的乡镇建立领导联系挂点制度,及时掌握情况,帮助当地政府以及返乡务工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对返乡务工人员就业和创业进行帮扶、指导。 四、积极鼓励返乡务工人员创业 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可享受以下创业优惠政策: 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办企业可享受我市招商引资和民营经济同样的优惠政策。落户城镇的,其本人及随同创业人员子女就学、就业、参军等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农民进城创业(未农转非的),享受原有土地承包经营与转让权、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继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享受该待遇。同时,在工商、税收、购房和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省内异地就业返乡农民工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以补充创业资金;对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与以后缴费合并计算。 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返乡农民工提供5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 返乡务工人员自主创业,符合规定的减免税费;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 五、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返乡农民工在外省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将其纳入我市社会保险范围;返乡农民工在我市工业园区企业参保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 农民工返乡务农的,其转移到我市的养老保险基金,可转入农村养老保险,重新到城镇就业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返乡农民工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在转回医疗保险关系时,可以按照我市规定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地的参保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返乡农民工在原用工地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经工伤保险鉴定机构鉴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原用工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代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六、切实维护返乡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12333”劳动保障服务电话的作用,畅通返乡务工人员表达诉求的渠道。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投诉举报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与在我市就业的返乡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支付工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市外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返乡务工人员按照足额拿到工资,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返乡务工人员案件快立、快审、快结的办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因企业裁员发生的劳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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