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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职工救急济难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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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上海市  
【发文字号】 沪国税所[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04
【实施日期】 2009-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职工救急济难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黄浦区税务局上报的《关于上海市职工救急济难基金会接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请示》(沪国税黄税(2008)28号)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认定上海市职工救急济难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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