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旅游局关于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旅行社: 根据省旅游局《关于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闽旅[2008]162号)文件精神,对我市有全额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未缴足或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除外)予以暂还部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支持。退还旅行社所缴保证金的比例为60%,于2009年1月31日前暂退完毕。暂退旅行社保证金的期限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有需要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请开出收据,并另附纸张写明旅行社名称、开户行、账号,寄至南平市八一路439号南平市旅游局财务收。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