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福建省南平市旅游局关于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其他机构  福建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1-04
【实施日期】 2009-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南平市旅游局关于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旅行社:
  根据省旅游局《关于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闽旅[2008]162号)文件精神,对我市有全额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未缴足或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除外)予以暂还部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支持。退还旅行社所缴保证金的比例为60%,于2009年1月31日前暂退完毕。暂退旅行社保证金的期限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有需要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请开出收据,并另附纸张写明旅行社名称、开户行、账号,寄至南平市八一路439号南平市旅游局财务收。
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四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