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二次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二次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彭水自治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二次补偿实施方案
为尽可能减轻参合农民中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调整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192号) 及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工作的通知》(渝农合办(200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2008年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偏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二次补偿原则
新农合住院费用二次补偿(以下简称“二次补偿”)是在新农合基金收支结余大于当年筹集基金15%的情况下,将超出15%的部分基金用于对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的再次补偿。重点针对按规定比例获得新农合补偿后,仍然难以承担自付大额住院费用,对其家庭生活、生产带来困难的参合农民。
二、二次补偿对象及范围
凡2008年参合农民在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我县新农合补偿有关规定的住院费用。
三、二次补偿标准
对符合补偿规定的住院费用实施二次补偿,根据所住医院等级,按以下比例分别计算。
(一)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符合补偿总费用的25%给予二次补偿;
(二)在县级医院(二级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符合补偿总费用的35%给予二次补偿;
(三)在市级医院(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符合补偿总费用的40%给予二次补偿;
(四)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者,一年内多次接受放射治疗、化疗、透析等治疗产生的费用,按在不同等级医院产生的符合补偿规定的治疗总费用累计计算二次补偿金额;
(五)2008年新农合住院费用二次补偿总额无封顶线限制,且不与第一次补偿总额合并计算。
四、二次补偿办法
(一)2009年1月15日前,由县合管办统计出符合二次补偿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分别计算出二次补偿金额,制定《2008年新农合二次补偿统计登记表》,分别发送到各乡镇合管办和乡镇卫生院。
各乡镇合管办负责通知本乡镇享受二次补偿人员,携带《合医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本乡镇卫生院领取二次补偿款。
(二)二次补偿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15日。逾期未领取或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工作要求
(一)新农合住院费用二次补偿是一项以人为本、惠及农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和政府对广大参合农民的关心和照顾。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乡镇合管办、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二次补偿费用迅速落实到参合农民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虚构、套取、冒领新农合二次补偿基金,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农合分管领导和乡镇卫生院院长作为本乡镇实施2008年度新农合二次补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确保本乡镇二次补偿顺利实施。
(三)各乡镇合管办和乡镇卫生院收到县合管办下发的《2008年新农合二次补偿统计登记表》后,立即在乡镇合管办和乡镇卫生院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二次补偿基金采取预拨的方式,按县卫生局划分的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片区,将片区二次补偿总额先拨付到各中心卫生院,再由各中心卫生院按二次补偿进度拨付到所辖乡镇卫生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二次补偿基金。
(五)各乡镇合管办、乡镇卫生院在办理二次补偿时,必须认真核对参合农民的《合医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并复印一份附在《2008年新农合二次补偿统计登记表》之后。
(六)若有委托领取二次补偿的,必须同时持委托人书面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合医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方可办理二次补偿。书面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合医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附在《2008年新农合二次补偿统计登记表》之后。
(七)参合农民(或受委托人)领取二次补偿款后,必须在上述复印件及《2008年新农合二次补偿统计登记表》上签名或盖手印,并留下联系电话,以便核查。
(八)各乡镇合管办负责监督本乡镇二次补偿按要求实施,每10天和乡镇卫生院核对1次二次补偿支付情况,乡镇合管办和乡镇卫生院共同签字盖章后报县合管办。
(九)县合管办随时对各乡镇二次补偿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十)县合管办自2009年4月1日起,对全县二次补偿进行全面审核,若二次补偿基金有余额,及时存入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二次补偿工作全面结束后,由县合管办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六、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我县2008年的新农合住院费用二次补偿,下年是否进行二次补偿依据当年的基金使用情况确定。
七、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县新农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