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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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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陕建发[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04
【实施日期】 2009-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规定,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约定及调整通知如下:
  一、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包括风险范围、风险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格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合同约定价格的±5%以内。
  二、工程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对投标人主要建筑材料报价提出明确的风险控制要求,最高限价应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编制。
  三、本通知在下发前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分担原则合理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事宜。
  1.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建材价格风险范围、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幅度调整办法的,按合同约定调整。
  2.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价格风险。
  四、主要建筑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价差应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
  五、本通知自执行之日起,尚未签订发承包施工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材价格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仍不约定或约定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等不合理条款的,其价差应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主要建筑材料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其低报部分(以工程所在地当期综合信息价与报价的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凡合同未约定主要建材价格风险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要求发承包双方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九年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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