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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猪肉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  
【发文字号】 新政[ 2009 ] 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5
【实施日期】 2009-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猪肉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级猪肉储备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新乡市市级猪肉储备实施意见

  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保证市场供应,确保肉品供应不脱销、不断档,满足紧急状况下城镇居民对生活必需品的需求,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社会稳定。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新乡市市级猪肉储备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城镇居民生活质量为宗旨,增强政府市场调控能力,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二、储备的组织管理
  (一)市级猪肉储备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联席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的具体指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市级猪肉储备是市级专项储备物资,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二)市商务局负责市级猪肉储备的收储、管理和投放工作。并按市政府批准的猪肉储备计划,与承担市级冻猪肉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储单位)或承担市级生猪活体储备的基地场(以下简称储备基地)签订委托储备合同,负责储备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管理和拔付肉类储备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储备猪肉投放价格的监督管理,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储备猪肉投放场所的治安秩序,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三、储备方式及规模
  (一)储备方式。市级猪肉储备采取冻猪肉储备和生猪活体储备两种方式。
  (二)储备规模。我市市级猪肉储备规模参照国家“每人每天消费二两肉和本地城镇人口7天的消费量”的规定测算确定。但结合我市财力实际,市级猪肉储备从2009年起实施,分三年达到储备规模,即第一年市级储备规模按50%安排,第二年市级储备规模按75%安排,第三年市级储备规模达到100%。
  四、代储单位及储备基地的确定
  (一)代储单位和储备基地的确定。在确定代储单位和储备基地时应当相对集中,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确定,在大型肉类加工龙头企业能够满足代储要求时,原则上选定一家企业实行代储,以提高储备质量,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代储单位和储备基地具体承担的储备任务数量由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二)代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代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商注册经营范围;
  2.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产品质量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要求;
  3.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或持有储存冷库所在企业5%以上股份,冷库仓储能力在300吨以上;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有与承担储备任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有主要指标如储备冻猪肉入库、出库等统计表和收入、成本、损益的核算报表。
  (三)储备基地应具备的条件。储备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商注册经营范围,有稳定的销售网络;
  2.具有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资质的证明文件;
  3.具备年出栏商品猪4000头以上饲养规模,常年存栏育肥猪保证2000头以上;
  4.养殖的生猪符合协议规定的品种和质量标准要求;
  5.饲养基地场距离社会生活区在一公里以上,交通便利,运输调动灵活,场区布局合理,猪舍坚固耐用,管理规范, 采光、采暖、通风、除湿、消毒、排污等设施设备齐全;
  6.配有必备的兽医、兽药与器械,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专职质量检测、卫生防疫等工作人员;
  7.具备完善的生产生活设施,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8.企业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有正常流动资金,有主要指标如存栏、出栏、补栏、仔猪繁育等统计表和收入、成本、损益的核算报表。
  五、代储单位及储备基地的管理
  (一)市级猪肉储备合同管理由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市商务局与各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签订《新乡市市级猪肉储备冻猪肉委托储备合同》或《新乡市市级猪肉储备生猪活体委托储备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的担保。采取资产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与其承储任务性质相对应的担保方式之一,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妥资产抵押、足额交付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手续。
  1.冻猪肉储备资产抵押或资信担保方式:
  (1)储备冻猪肉资产抵押为入库成本的1%;
  (2)保证金为入库成本的1%;
  (3)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证明。
  2.活体储备资产抵押或资信担保方式:
  (1)每头活猪按40元提供资产抵押;(2)每头活猪按10元提供保证金;(3)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证明。
  (三)加强商品台帐管理。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应严格执行储备商品台帐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冻猪肉储备或活体储备专项商品台帐,分别详细注明数量、厂家、入库时间、预计出库时间、管理员姓名等,或注明品种、数量、存养地点、入栏时间、出栏时间、饲养员姓名等,并实行专人、专库(专垛)或专圈、专帐管理,挂牌标存,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四)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的监督检查。市商务局应加强对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进行常规检查,市财政局应加强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对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储备资金用于市级储备。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将截留的储备补贴资金全部收缴市级财政外,并取消其储备定点资格。
  (五)对代储单位和储备基地实行挂牌管理。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门前挂“新乡市市级猪肉储备单位”或“新乡市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牌标识,市级冻猪肉储备仓库(垛)或生猪活体储备饲养圈需挂牌标识。
  六、猪肉储备管理
  (一)入储管理
  1.实行活体储备与冻猪肉储备严格分开,又有机结合的管理方法。必要时活体储备可与冻猪肉储备的入库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充分发挥储备的作用,保证市级储备冻猪肉的质量。储备猪肉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
  2.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落实入储计划。未经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计划。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应及时将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储备猪肉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视情况调整,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在库(栏)管理
  1.市级猪肉储备实行专仓(专垛)或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标存。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冻肉堆码库、垛位和活猪饲养专栏。
  2.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猪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轮换管理。
  储备猪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4个月。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轮换。市级储备猪肉轮换更新,由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报市商务局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应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经营,增强风险意识。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储备冻肉过期变质或储备活猪死亡而发生的损失,由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负责,但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除外。
  七、动用、投放管理
  (一)动用管理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商务局向市政府提出动用报告:
  (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2)根据监测掌握市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3)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2.市辖县需提出动用市级猪肉储备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予以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调拨市级猪肉储备。
  (二)投放管理
  1.投放市级储备猪肉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2.应急县域市场异常波动的市级储备猪肉的投放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八、储备费用的管理
  (一)市级猪肉储备设立专项储备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二)冻猪肉储备费用管理
  1.冻肉储备收购资金由代储单位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市财政按国家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储备期贴息。
  2.冻猪肉储备发生的冷藏保管费、运杂费和商品损耗费、保管库耗费用参考市场价格计算。因受国家购销政策、利息调整、市场变化的影响及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储备冻猪肉损失或储备费用发生变化的,由代储单位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据实调整。
  (三)生猪活体储备费用管理
  活体储备费用实行定额补贴管理,每头每年40元。受国家购销政策、市场变化的影响及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活体储备损失或储备费用发生变化的,由储备基地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据实调整。
  (四)市政府动用储备猪肉按规定投放市场发生的费用和价差,采取以收抵支的办法解决。收大于支的部分缴市财政;收不抵支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拨补。储备猪肉按实际购进价格进行成本核算。购进价格由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分别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本市及周边地区市场价格等情况合理确定。
  九、监督管理
  根据职责分工,市商务局应加强对市级储备猪肉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储备猪肉专项资金和补贴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管理。市审计局应当按年度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规定的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给予批评教育乃至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取消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的资格,摘除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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