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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港口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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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交〔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05
【实施日期】 2009-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交通运输港口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货运出租专业委员会:
  根据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以及本市已建立的货运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规定,按照市物价局通知(沪价公(2008)027号)精神,现决定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的起租价,具体要求如下:
  载质量为0.6吨车由现行22元调整为20元;
  载质量为0.9吨车由现行27元调整为25元。
  货运出租汽车的其他计费规定不作调整。
  自2009年1月16日起,运营车辆均按以上调整后的运价执行。请你们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完成货运出租车辆计价器的调整等相关工作。
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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