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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普通住房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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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山东省  
【发文字号】 青地税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05
【实施日期】 2009-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普通住房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由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
    普通住房标准和其他税收政策仍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63号)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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