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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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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  
【发文字号】 苏府〔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5
【实施日期】 2009-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苏府〔2009〕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由于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我市部分企业经营受到影响,企业用工需求下降,失业人数有所增加,就业形势明显趋紧,预计明年这一形势还会延续。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的相关决策部署,保障民生,稳定就业,按照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精神,提出我市贯彻意见。
  一、落实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各项措施。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市委十届八次全体会议要求,努力做到"双保、双扩、双转",即"保增长、保民生;扩大内需、扩大开放;转变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落实好市委批准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全力以赴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就业促进法》要求,依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应将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统筹兼顾增加就业岗位;在推进结构调整加快自主创新过程中,统筹兼顾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吸纳就业的能力。
  适度保护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按照苏州产业发展规划和目录,明确可以优先重点发展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完善鼓励发展的资金支持、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保护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容量,稳定就业岗位。制订《苏州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贴息贷款实施办法》,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为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并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贴息采取"以奖代息"方式,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贷款不贴息。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稳定岗位。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措施。
  (一)明确界定就业困难群体。依据《就业促进法》第52条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对象: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以上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5.残疾人员;
  6.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7.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二)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以及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各类用人单位吸纳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用工补贴。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的女45周岁和男55周岁以上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200元/月的岗位用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原规定执行,不再重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
  (四)继续执行好现行就业促进扶持政策,妥善处理政策衔接问题。我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36号)的有关政策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继续执行,改定额补贴为全额补贴,审批截至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后,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规定范围的,按新规定执行。我市贯彻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的其他政策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保局会市财政局研究后另行制订。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调整征缴费率和提高发放标准。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积累情况及备付能力,报请省政府批准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支付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扶持补贴资金支出。对依据《企业破产法》实施重整企业的无生活保障职工,可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补助费,重整后的企业必须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市,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可在1至2年期限内适当下降失业保险单位征缴费率,以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从2009年1月起,由原来每人450元/月,提高到500元/月。
  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对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并开展转岗培训,以及对连续5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经济困难时期不裁员,积极组织职工集中开展技能培训的困难企业,经劳动和社保部门核准,可对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并取得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的,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对用人单位给予补贴。
  鼓励和引导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免费培训。通过提升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延长培训期限,提高就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技能等级培训人数占全部技能培训人数比例要达到25%以上。
  做好高校和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服务工作。对经高考进入普通全日制高校学习的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后一年内,参加户籍所在地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50%的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鼓励本市生源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继续留在本校参加全日制高级工技能培训,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以延迟进入就业市场的时间。
  五、切实做好就业援助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等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购买公益性岗位力度,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规模,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公益性岗位须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扶持体系,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就业政策和公共服务。
  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的各项就业政策,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基层公共社会服务岗位,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全面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成长,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人事代理等公共就业服务,免收服务费用。加强高校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工作,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助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支持。
  六、建立青年见习制度。建立青年见习基地。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符合见习职业(工种)要求的本市失业青年,通过双向选择,可进入青年见习基地,参加全日制职业(创业)见习活动,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享受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还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商业保险补贴,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凡属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目录中鼓励和允许发展的行业,经营管理机制完善,能够提供一定知识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并具备一定带教师资的各类单位,均可申报,经劳动和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成为见习基地。政府按当年度实际吸纳的见习学员人数对见习基地予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学员见习前,应参加政府指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见习培训,培训机构的经费由政府补贴。学员见习结束并取得《见习合格证书》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和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发(2008)4号),制定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具体操作办法,简化操作程序,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各地要设立并多渠道筹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积极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建立"创业型城市"和"创业示范"街道、乡镇、社区及行政村的申报、评估制度,对达到标准的从各级财政创业引导性资金中予以奖励。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就业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围绕政策咨询、创业培训、专家评析、项目推介、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和后续服务八个方面的内容,形成"八位一体"的创业服务机制。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帮助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各级政府要根据需要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享受群体,将本地农民纳入政策享受范围。
  八、建立就业工作应急机制。根据当前形势,制订《苏州市就业工作应急方案》。各地也要建立就业工作应急机制,强化责任,以切实应对就业形势的变化。应急工作机构要加强监控企业运营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监控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稳定;监控失业动态情况,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监控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实施培训缓解压力;监控各项就业统计数据变化,加强就业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就业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来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及时分析情况、研究措施,运用更为有效的手段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主动承担任务,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推进就业工作。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大政策法规和先进典型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社会环境,努力形成全市稳定就业的良好局面。

二○○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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