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渔业是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优势产业,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将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作为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内容,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我省海岸线长,海域滩涂面积大,海流状况复杂,极端天气频繁,渔业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各类渔业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渔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提高渔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业安全生产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改进技术装备,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安全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十一五”期末,扩建新建一批安全避风、配套完善的渔港,使全省沿海拥有600艘以上渔船的县(市、区)建有一个一级以上渔港,主要湖泊、沿江和内陆重点渔业捕捞区域建设40个内陆重点渔港,能够为全省50%以上的渔船提供服务;建设完善全省水上、海上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全省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渔船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基地和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在一级以上渔港配备港口安全监控设备;重特大渔业船舶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死亡人数比“十五”末有所下降。
到201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渔业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体系,渔业安全监管和防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从业人员素质有一定程度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加强渔业安全设施和装备建设
(三)加强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依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编制《全省渔港建设和布局规划》,加快渔港建设步伐,适当提高建设标准,逐步形成以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内陆重点渔港为主体,以海洋二、三级渔港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新建和改扩建渔港要突出避风防灾功能,提高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建设质量,完善航标、港口监控系统、港口消防和照明设施、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大力提高渔船安全质量。严格执行渔船修造企业、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制度,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渔船修造活动的企业。提高渔船检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强化渔船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鼓励、督促企业和渔船船东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规范渔船买卖行为,严格渔船登记制度。禁止无船舶检验证、登记证、捕捞许可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从事渔业作业。
(五)积极推进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建设。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四网合一”的渔业安全通信网,加快海洋大功率电台建设,扩大近海和内陆水域无线电信号覆盖范围。建设全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在所有沿海滩涂养殖交通工具和渔船上配备具有定位功能的通信终端设备,在重点渔船、远洋渔船和涉外渔船上配备卫星通讯终端设备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备,为安全信息播发与接收、紧急遇险报警、搜救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到2010年实现对海上作业渔船动态监控和实时跟踪全覆盖。
(六)提高渔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在60马力以上海洋渔船上装备适用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助航设备,提高渔船防碰撞、防触碰能力。加大渔船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力度,在按照规定配齐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基础上,对于载员6人以上(含6人)的海洋渔船,应配备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加强沿海滩涂养殖生产的安全管理,探索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滩涂养殖交通工具、生产设施设备。
三、加大渔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力度
(七)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引导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生产操作规程。各级渔业部门要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建立重点渔船动态监控制度和渔船“定人定时联系”制度;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严禁在恶劣天气下冒险作业。要合理规划渔业作业区,尽可能远离商船习惯航道。在商航航道和渔业作业区域交叉航段、作业渔船密集区域,渔船和商船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持瞭望值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碰撞事故发生。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逐步建立渔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八)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健全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渔港监督、渔船检验等渔业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理顺工作机制,渔船的安全监管实行船籍港管理,渔港的安全监督检查、渔船进出渔港签证由渔港所在地的县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渔港监督机构尤其要加强对一级以上渔港的安全监督管理。在重点渔业乡村,建立和推广渔业安全员制度。以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等场所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九)严格涉外渔业安全管理。教育和引导渔业企业、渔船船东和船长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政监督机构要加强在重点敏感海域的巡航护渔、监管检查工作,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外事、渔政、海洋、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渔业安全事故。
(十)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特殊安全强制培训,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江苏省渔业船员培训基地,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从事渔业捕捞、养殖等不同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技能标准,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加强对渔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渔业用工管理制度。
五、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
(十一)加强灾害监测预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29号)要求,加强省海洋气象台和省海洋预报台建设,提高海洋灾害和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准确率和及时性。建立和完善灾害预测预警等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海洋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和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海冰等灾害信息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及渔业部门。渔业、海事、气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无线电台、海岸电台、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及时将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渔区、渔业企业和渔民,并同时发布渔船避险路线、避险操作规程、养殖人员撤离注意事项等,为渔民提供充分的气象、海浪预警和避险信息服务。
(十二)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企业要制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水(海)上搜救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要根据本区域自然气候条件等,进一步细化渔船和渔业养殖设施防避台风、风暴潮等灾害预案,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十三)加强渔业救助力量建设。加强海上搜救体系建设,提高渔业安全应急处置能力。交通运输部门要综合考虑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各级渔业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在灾害性气候条件下,实行渔业安全生产日报制度。加强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的辅助救助能力建设,为执法船(艇)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对渔政执法人员进行救生、搜寻技能培训。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作业,加强渔船之间的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五、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
(十四)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加大渔港、安全通信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水上搜救、海洋和气象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力度。经国家、省批准立项的渔业安全生产项目,各地要积极筹措和落实配套资金。对渔港、安全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渔业安全监管、渔民安全宣教培训、海难救助等项目所需经费,有关部门和市县要予以大力支持。对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渔用通信设备和安全设施配备,各地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要积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
(十五)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提请制定出台《江苏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江苏省渔业无线电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把渔业安全生产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十六)推进渔业安全科技进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力度,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安全生产上的应用。鼓励渔业企业和渔业部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相结合,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各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渔业安全生产纳入科技发展规划,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科技经费,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有效实施。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理论研究。
(十七)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渔业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依托国家政策支持和政府财政补贴,积极开展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体系。
七、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一并部署落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认真落实乡镇基层的安全监管责任,实施责任目标逐级考核制度。强化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十九)建立齐抓共管管理体制。各级安全监管、渔业、农机、公安边防、交通、海洋、工商管理、技术监督、水利、环境保护、气象、信息产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交通运输、渔业部门要完善遇险渔船搜救联动机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船与商船碰撞事故处置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渔船事故的善后处理。充分发挥各类协会等中介组织在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引导、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平安渔船”、“平安渔村”、“平安渔港”等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特别是渔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