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建委关于《新城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城建委关于《新城亮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新城亮化管理办法
市城建委
(2009年1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新城灯光亮化管理工作,美化新城,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城范围内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应实行亮化。
(一)新城主次干道两侧的标志性建筑物、高层建筑、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楼体;
(二)道路、广场、公园、桥梁、街心花园、景点等公共场所;
(三)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四)按照城市亮化景观要求应当亮化的其他场所。
第三条 新城亮化工作遵循政府支持、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分级负担、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建委是新城灯光亮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灯光亮化规划、建设、管理。规划、供电、城管、公安、环保、园林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灯光亮化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建(构)筑物,应当设置亮化设施,亮化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亮化工程项目,其设计方案必须报市城建委,由市城建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霓虹灯的亮化设施费、标志性建筑物的亮化灯光设施的安装费由业主承担,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允许纳入基建费、固定资产维修费等项目列支。
第八条 新城灯光亮化以路灯亮化为基础,沿街店面亮化为主体,高层泛光灯、轮廓灯、透光灯、草坪灯亮化为衬托,户外灯光广告亮化为点缀。
第九条 灯光亮化贯彻环保节能原则,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灯具,所用的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施工规范,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现有灯光亮化设施没有达到环保节能要求的进行分段改造,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作适当补助。
第十条 灯光亮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色彩亮丽,图案文字清晰,讲究艺术品位;
(二)不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和结构安全;
(三)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通道和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立牌及高度小于3米的灯箱不得采用外打光;
(五)亮化灯饰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
(六)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设置亮化设施,必须采用眩光限制措施。
第十一条 户外灯光设施每晚必须按规定时间亮灯。标志性建筑物做到每天亮灯3小时,按季节进行调整;夏秋季为晚上7时至10时,春冬季为晚上6时至9时。节假日亮灯时间相应延长1小时,夏秋季为晚上7时至11时,春冬季为晚上6时至10时。重大活动时,按照市有关部门统一部署,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灯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灯光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监督,定期检修、维护和更新。故意损毁、偷盗亮化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