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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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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5
【实施日期】 2009-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Ο九年一月五日

金华市区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为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促进市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浙江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金政发(2008)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区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主要包括:
  (一)拯救、保护濒临失传的国家、省和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二)发掘已失传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与技艺;
  (三)奖励获奖工艺美术作品;
  (四)市政府组织的传统工艺美术活动及其他支出等。
  二、项目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项目资助。每年经专家评审、市有关部门审定,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确定不超过5个需重点拯救、发掘、保护、发展的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10万元的资助。
  (二)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3万元;省级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2万元;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1万元。
  (三)获奖工艺美术品的奖励。
  1.参加全国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并获得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0.8万元和0.6万元的奖励;
  2.参加省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并获得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每件0.6万元、0.4万元、0.2万元的奖励;
  3.同一作品重复获奖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四)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奖励。我市工艺美术大师培养的学徒,在拜师学艺期满5年(含)内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其指导老师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为弘杨、宣传、交流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由市政府组织的展会给予一定的公共布展经费资助;参加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全国性展会的工艺美术单位和个人,按标准摊位费的30%给予资助。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每年由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单位和个人向市经委报告拯救、发掘、保护、发展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项目情况。由市经委设立金华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项目库,并组成专家组审议、评定我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领域需重点拯救、发掘、保护、发展的品种和技艺项目。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意见和实际情况确定支持保护项目。
  (二)申请奖励和资助资金的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单位和个人填写《金华市区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财政奖励和补助申请表》,并提供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经有关部门初审后,一式两份分别送市经委、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年初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和年度确定的支持重点,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
  四、资金的监管
  项目单位和个人应如实申报项目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追回资助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每年报送项目总结资料和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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