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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公路客运价格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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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穗价〔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5
【实施日期】 2009-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公路客运价格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交通局,市各公路客运站场: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公路客运价格工作的通知》(粤价(2008)4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我省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政策
  春运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群众的亲切关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政策。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以安全、便利、快捷、有序为目标,做好春运期间的相关配套工作,为促进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根据通知要求,从 2009年起班车票价计算公式更改为:班车票价=[车型基价×(1+浮动幅度)+人公路过桥过路费]×营运里程+旅客站务费。与原执行的票价公式相比,减少了每人每公里0.02元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各客运站场须提前做好各进站班线的票价调整以及明码标价工作,更新票价公示栏和票价计算公式。
  二、做好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备案工作
  2009年春运期间(1月11日至2月19日),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交通厅文件规定的公路客运票价政策执行。各公路客运站场于1月8日前填写完毕《广州市2009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普通线路票价备案表》与《广州市2009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直达线路票价备案表》(见附件2、3,含书面报表与电子报表,书面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报市物价局和市交委备案。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交委进行审核后,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对外公布。春运期间需临时新增客运线路的,临时线路票价必须在执行前报市物价局和市交委备案。各客运站场须加强对站场服务人员票价调整的宣传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向旅客做好票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公路客运站场,按照省物价局、交通厅文件规定计算春运期间各线路的客运票价标准后,报当地物价局和交通局备案,经审核后对外公布各线路票价。
  三、贯彻落实公路客运票价明码标价制度
  各公路客运站场应于1月10日前按规定制作完成《广州市2009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线路票价明码标价栏》(见附件4),并在站场售票大厅显眼位置公示所营运的线路票价。明码标价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报备案号、线路名称、当天实际执行票价、票价上限、途经线路、普通或直达班车、单程营运里程、车辆类型、车辆等级、座席或卧铺、席位数、单程路桥费总额、车型基价、旅客站务费、价格咨询投诉电话、查询网址、票价批准文件等内容,自觉接受乘客和社会的监督。
  四、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组织力量加强对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票价政策多收费,不按规定报备案的线路票价,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同时,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乘客投诉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乘客的合法利益。
  为及时掌握春运公路客运票价执行和客流量变化情况,各区、县级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春运公路客运票价水平的监测工作,按省的统一部署实行春运公路客运票价临时监测制度。
  五、做好总结工作
  春运工作结束后,各区、县级市物价局、交通局要对本地区的春运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情况于2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物价局、交委,以便汇总报省。
  市物价局联系人:彭晓丽,王键
  联系电话: 86196812,86196817,传真:86196810
  电子邮箱:jiagechu2009@yahoo.cn
  市交委联系人:曹海涛
  联系电话:86010019,传真:86010065
  电子邮箱:caoht@gzyz.gov.cn

二○○九年一月五日

  附件: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公路客运价格工作的通知(粤价(2008)416号)
  2.广州市2009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普通线路票价备案表
  3.广州市2009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直达线路票价备案表
  4.广州市2009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线路票价明码标价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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