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殡葬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六安市其他机构  安徽省  
【发文字号】 六政办〔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05
【实施日期】 2009-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殡葬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殡葬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六安市殡葬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殡葬用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六安城区的殡仪服务站进行规划布点,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城(包括城关镇)的殡仪服务站进行规划布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民政、公安、工商、卫生、文化、城市综合执法、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组建殡仪服务站必须经民政部门批准并接受监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殡仪服务活动。
  第五条 各地医疗机构要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的管理和接运。死亡病员的遗体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接运,不得私自处理遗体。
  禁止将火葬区死亡人员的遗体非法外运,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县殡葬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放花圈、搭设灵堂;不得在市区沿街、沿路抛散冥钱、燃放鞭炮及电子礼炮。
  第七条 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合法手续、合法经营,不得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
  第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属地政府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六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