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黄政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变化,现就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扩大投资带动就业的作用
(一)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当前经济形势的变化,抓住沿海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转移和国家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和争取项目工作的力度,不断扩大就业容量。
(二)切实抓好拟建、在建各类企业的配套服务工作,千方百计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促使项目尽快建成投产运营,创造新的就业岗位。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企业发展的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高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四)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招商、财政、金融、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要建立相互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新建项目及其劳动力需求情况,提前拟定岗前培训和供需对接计划,全方位、多形式地提供用人指导、适用岗位技能培训、用工招聘等就业服务工作。
二、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一)规模以上企业要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确需裁员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金保障生活、促进就业的功能。失业保险基金结存较多的地方,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出现失业人员的单位,可按其内部富余人员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人数给予适当补贴;使用“4050”人员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对招用、吸纳连续失业1年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女40周岁以上和男50周岁以上、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残疾人员和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00万元。
三、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决定》精神,全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额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
(二)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和贷款额度。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四)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就业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为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快速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以及项目融资等“一条龙”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一)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城乡劳动者就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
(二)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各地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建立企业普遍联系和困难企业重点联系制度,掌握企业用工状况;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的分析和研判,制定落实具有针对性的措施;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的动态跟踪调查,依托城乡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外出农民工就业状况和返乡情况;要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免费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三)充分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的作用,广泛收集用工信息,组织好劳务输出,引导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并做好跟踪维权等工作。
五、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程
(一)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人员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二)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资金的使用效果,重点向本地企业培训项目倾斜。依托各类技(职)校等培训机构对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及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实行3-6个月的预备制培训,为产业发展储备人才。落实返乡农民工特别培训政策,积极向上争取计划和资金,大力组织返乡农民工培训。
(三)加快公共就业实训基地建设,围绕本地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逐步建立体现产业特色、区域特点的公共实训服务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培训。
(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准备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达到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水平的,按每人400元—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实现就业后再补贴50%;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严格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的监督;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指导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坚决遏制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现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建立快捷的劳动争议调处绿色通道,积极主动化解矛盾,预防和妥善处理集体争议案件。
七、适时适度调整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
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在不违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监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经市政府认定的困难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企业,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企业应缴纳保险费等办法,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失业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地方,2009年期间失业保险费率企业缴纳部分可从2%降到1%,减轻企业负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大的统筹地区,可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缴费费率,以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和困难群体就业工作
(一)全面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补贴政策,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人事代理等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吸纳高校毕业生。
(二)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等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力度,努力拓宽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规模,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并逐步提高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将因建设用地造成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扶持体系,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就业政策和公共服务。
九、大力实施“迎接新市民工程”
对在黄冈市区和各县(市)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相对的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的农村劳动者,可在居住所在地申办本人以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经济收入的子女户籍迁移落户手续,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和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同时将新市民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城乡共同发展。
十、适时启动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完整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保证,有利于返乡农民工的稳定,有利于促进农村就业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握国家政策机遇,积极做好试点准备工作,适时启动。
二○○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