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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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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穗建筑[2008]1245号
【发布日期】 2009-01-05
【实施日期】 2009-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试行)

各区建设(和市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各区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作用的要求,结合2010年广州市亚运会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关于调整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权限的通知》(穗建筑[2008]1163号)的具体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权限的分工作进一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分工管理的工程范围划分
  (一)市管理的工程为:
  1.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区投资或是由区实施的除外)。
  2.建设地点跨区的市政工程。
  3.迎亚运会工程(区投资或是由区实施的除外)。
  4、国家、省(部)投资的工程。
  (二)区管理的工程为:
  1.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地点跨区的除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由区投资或是由区实施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由区投资或是由区实施的迎亚运会工程。
  4.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工程。
  5.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6.单独敷设的不涉及市管道路开挖的管线工程。
  二、市、区分工管理的具体事项
  按照以上工程范围划分,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行使的具体工程管理权为:
  1.施工许可(包括出具延长夜间施工作业时间证明)。
  2.质量监督。
  3.安全监督。
  4.授权城市综合执法队伍执法事项以外的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5.竣工验收备案。
  6.招标投标监督。
  三、设计招标的监督管理由市建委负责;国家、省、市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市建委负责;具体由市招标办负责实施。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12月8日至2009年2月28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牵涉市、区分工调整的,由建设单位选择管理单位。
  《关于调整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权限的通知》(穗建筑[2008]1163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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