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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市场准入职能服务大连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大工商[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5
【实施日期】 2009-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市场准入职能服务大连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市(县)局,机关各单位:
  根据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对2002年以来市场准入方面的政策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市场准入职能服务大连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往的政策规定与此文件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二○○九年一月五日

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发挥市场准入职能服务大连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为推动大连率先全面振兴,现就全市工商机关发挥市场准入职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1、以单一货币出资且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企业,在设立登记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时,出具银行的出资证明即可。
  2、投资人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其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3、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登记,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的限制。
  4、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累计注册资本的货币比例达到30%,即可办理变更登记。
  二、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5、凡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企业集团。其中,对拥有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  三、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限制
  6、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要允许内资经营;凡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都要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要允许其经营。
  7、对于经营种类较多的商贸型企业,允许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国内一般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行业许可后方可经营)”。
  8、分公司登记时,经营范围可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其中涉及前置审批的,由分公司办理。
  9、设立连锁店,可以由连锁总部投资(全资、控股或参股)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也可由其他投资人投资,并与总部签订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由该企业投资人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总部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确载明可在批准机关辖区内设立连锁分店的,在相应区域内设立的连锁门店不需再办理经营项目批准手续。
  经总部同意,下设的配送中心、各连锁店以及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允许其名称中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和“连锁”字样。
  10、允许个体工商户开展连锁经营,只要经总店同意,均可兴办与总店同一字号的连锁分店。
  四、放宽名称登记限制
  11、允许企业将“大连”或“大连市”放在名称中间并加上括号;允许企业在名称字号中加隔号。
  12、凡是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公司制企业,其名称中可不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字样,也可以使用“实业”、“发展”、“开发”等字样。
  13、授予旅顺口、金州、保税区、高新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分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受理权。
  14、支持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或冠“辽宁”名称。
  五、支持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
  15、对已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转让股本的,根据企业申请,可以办理发起人变更登记。
  16、积极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免收登记费用。
  17、积极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做好工商登记工作。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以涉农区(市、县)的行政区划作为其名称中的字号。
  18、积极支持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中介机构发展。
  六、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19、外国(地区)投资者在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年内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凭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即可办理,其主体资格不需重新公证认证。
  20、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英文字号。
  21、外商投资企业的个别股东因注销、自行解散等原因丧失主体资格,股权难以妥善处置的,如果该企业能够正常经营且其他合资合作人无异议,审批机关同意继续经营的,允许维持现状。
  22、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在合资合作期间,自身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允许其保留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投资合资合作企业”。
  23、出国留学人员、华侨等以其在外国的资产回国投资创办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  七、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24、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再次改制。
  25、允许股份合作制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并积极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产权清晰的,直接登记;产权不清晰的,需经审批后方可登记。
  26、对企业整体改制有困难的,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将其部分净资产剥离重组,分立改制。
  27、允许企业在改制中债权转股权。金融债权转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8、允许企业改制沿用原名称。对没有字号等不规范的企业名称可使用3年,期满后重新规范,但原名称中有主管部门字样的不得继续使用。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可在原名称中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9、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净资产中已包含所属企业的,所属企业再改制时可免予审批,由已改制的公司出具意见。
  30、企业改制后注册资本由原企业净资产构成的,办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验资证明;在改制中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免予提交完税证明;住所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予提交房屋使用证明。
  31、事业单位改制,原来未登记注册的,允许其设立时以净资产出资。
  八、支持就业再就业
  32、对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业专业人才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核准登记。
  33、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费和验照费。
  九、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34、企业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免予办理登记;企业要求登记的,可按分支机构办理,经营范围核定为“为隶属企业提供咨询联络”。
  35、对重点项目、上市公司、特殊改制企业实行专人负责、全程跟踪服务,并建立登记疑难问题会商制度。
  36、缩短登记时限。名称登记1个工作日;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3个工作日。
  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37、对不办理注销登记,非法退出市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将被记入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限制其再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8、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债务依法全部实现转移或法院裁定破产前,不得办理注销登记。
  39、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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