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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取得2008年初级护理专业(士)资格护士换证期间相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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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卫医政〔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05
【实施日期】 2009-0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取得2008年初级护理专业(士)资格护士换证期间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各有关大学 ,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卫生部有关要求,本市即将开展护士换领新版执业证书工作。为简化工作程序, 2008年5月、10月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初级士)考试合格人员的集体注册工作将与护士换证工作合并进行。2008年5月、10月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初级士)考试合格人员取得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初级护理专业(士)资格证书,符合卫生部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的,在本市未下发新版护士执业证书前,经本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工作的,可以独立从事护士执业活动。
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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