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取得2008年初级护理专业(士)资格护士换证期间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各有关大学 ,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卫生部有关要求,本市即将开展护士换领新版执业证书工作。为简化工作程序, 2008年5月、10月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初级士)考试合格人员的集体注册工作将与护士换证工作合并进行。2008年5月、10月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初级士)考试合格人员取得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初级护理专业(士)资格证书,符合卫生部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的,在本市未下发新版护士执业证书前,经本市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工作的,可以独立从事护士执业活动。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