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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 农业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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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9〕2 号
【发布日期】 2009-01-05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 农业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9〕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办、农业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关于防止耕地抛荒的意见
省农办农业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

  近年来,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土地流转不畅以及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原因,我省部分农村出现不同程度的耕地抛荒现象,对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确保粮食安全和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产生不利影响。为切实解决耕地抛荒问题,最大限度地提高耕地利用率,稳定我省粮食生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耕地抛荒问题的重要性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关系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问题,任何时候都必须切实予以重视。我省是全国人均耕地最少的省份之一,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增加粮食产量、稳定粮食自给率、确保粮食安全任务艰巨。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耕地抛荒问题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恢复抛荒耕地生产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五次会议精神,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分类指导,组织抛荒耕地恢复耕种
  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耕地抛荒情况调查,摸清抛荒耕地的地点、面积和承包户,区分季节性撂荒和常年抛荒等不同情况,分析耕地抛荒性质和原因,对抛荒耕地建档落图,制定抛荒耕地恢复耕种计划,实行分类指导:对因弃农经商和外出务工无力耕种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发包方组织其它农户进行代耕;对于水毁耕地,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损毁程度及时组织农民修复,引导和鼓励农民及时复耕;对于边远山区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非基本农田常年抛荒耕地,按照“因地制宜、宜粮则粮、宜经则经”的原则,通过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种植其它经济作物,提高耕地产出率;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而不发”的耕地,要采取依法收回、二次招商等各种有效措施,对已办理征用手续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建设的,由县(市、区)组织专业户或集体复耕,未办征地手续的一律照常耕种。
  三、积极引导,进一步促进耕地有序流转
  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要积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耕地承包经营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流转承租、经营承包地和抛荒地,财政、农业、供销、金融等部门在生产资料供应、提供小额信贷、财政信贷贴息和农业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发展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四、完善政策,调动农民恢复抛荒耕地种粮积极性
  要完善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措施,坚持社会贡献与优惠政策挂钩,新增相关补助资金应重点支持贡献大的粮食生产大户,扶持种粮大户发展粮食生产。各级财政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水利设施建设、优质粮工程项目的投入,应与耕地保护和对粮食安全的贡献直接挂钩。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储备订单粮食直补、农机具购置补贴、提高最低收购价等惠农政策要向种粮农民倾斜,与粮食种植面积和交售商品粮挂钩。做到“多种多补、少种少补,谁种补谁”。抛荒农户不得享受各种种粮补贴。要建立护农捕猎野猪队伍的补助、奖励机制,科学调控野猪种群数量,减少野猪对农业生产的破坏造成新的抛荒。
  建立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各县(市、区)、乡镇、村要培育发展代耕、农机服务组织,提高耕地、播种、收割机械化程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机服务组织购买粮食生产机具和抽水机再增加5%的累加补贴。逐步改善边远地区水利基础设施,优先安排由于耕作条件差造成抛荒耕地的农田水利小型公益设施。水稻种植政策性保险试点扩大到25个产粮大县。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和城镇下岗职工承包抛荒、闲置耕地发展粮食生产和农业多种经营。
  五、依法依规,强化抛荒耕地的管理
  认真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和《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耕地)。
  六、加强领导,建立耕地抛荒责任追究制
  防止耕地抛荒工作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严格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列为领导干部绩效考评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在制止耕地抛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专栏、墙报、标语等各种工具,宣传《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强农惠农政策,在全社会营造珍惜耕地的浓厚氛围,提高社会各界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自觉性。省政府每年定期组织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开展耕地抛荒问题明查暗访,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抛荒的市、县(区),要进行通报或媒体曝光,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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