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科技进步贡献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通化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快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化市科技进步贡献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贡献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通化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技进步贡献奖,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公民和组织。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贯彻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五条 市科技进步贡献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通化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评审的组织和全市科技进步贡献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技进步贡献奖的评审工作。参加评审的专家、学者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予以保密。
第二章 奖励等级、额度及条件
第八条 市科技进步贡献奖奖励等级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贡献奖奖金额度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成果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完成重大技术发明,在实施中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成果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软科学研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申报市科技进步贡献奖的候选成果必须是在通化市辖区内开发、应用、推广,已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并通过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验收(审定)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贡献奖候选成果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市科技进步贡献奖奖励项目实行限额推荐原则。推荐单位按照市科技行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推荐市科技进步贡献奖候选成果,推荐时要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和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组要按照市科技进步贡献奖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科技进步贡献奖获奖成果及其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成果、奖励等级及其获奖人选的决议。
第十六条 市科技进步贡献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进步贡献奖候选成果的参与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评审组成员身份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参与推荐及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技术成果。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获奖成果,在授奖前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组织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九条 市科技进步贡献奖奖励证书由评审委员会颁发。
第二十条 市科技进步贡献奖奖金按辖区所属由同级地方财政列支。市科技进步贡献奖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金额,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贡献奖获奖成果的完成人,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进步贡献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进步贡献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