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相关交易费用减免的通知
上证产字〔2009〕1号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促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的发展,便于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证券公司”)参与ETF交易,特别是与ETF套利相关的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本所拟对ETF相关交易费用进行减免,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时免收ETF申购、赎回经手费。
二、代办证券公司在当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的所有ETF二级市场的交易金额总和达到12亿元人民币的,暂按下述规定返还相应的证券交易经手费(目前基金交易经手费为交易金额的0.045‰):
(一)ETF交易金额在12亿-36亿元之间的(含36亿),返还的证券交易经手费为交易金额的0.02‰;
(二)ETF交易金额超过36亿元的,返还的证券交易经手费为交易金额的0.035‰。
三、代办证券公司在当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的所有ETF二级市场的交易金额总和达到12亿元人民币,暂按下述规定免收相应比例的交易单元流量费:
(一)ETF交易金额在12亿-36亿元之间的(含36亿),免收该证券公司所有ETF申购、赎回、交易申报笔数40%的交易单元流量费;
(二)ETF交易金额超过36亿元的,免收相应交易单元流量费的比例为80%。
四、各代办证券公司ETF的交易金额以本所交易系统记录的该公司所有交易单元的交易数据为准。
交易金额按日统计、累加。新申请成为ETF代办证券公司的,其ETF的交易金额自本所相关信息系统登记日起(含登记日)纳入统计。代办证券公司受让交易单元的,该交易单元的ETF交易金额自本所相关信息系统登记日起(含登记日)纳入统计。
五、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