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09〕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精神,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我省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保障需求,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各级、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保障和服务。
(二)主要任务。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加快法人机构和总部建设,完善保险市场体系;积极争取利用保险资金,为我省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加强保险行业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行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保险法制建设,广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营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通过努力,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省的保险深度显著提高,保险密度位居全国前列,保险业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重点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实现新突破,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上取得新成效,在辅助社会管理、推进公共服务创新上开创新局面。
(三)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推动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推动和协调指导,特别是对直接关系民生的保险薄弱领域,要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调动社会各界的参保积极性。二是坚持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积极探索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和模式,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各自优势,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民生保障服务能力。三是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引导保险机构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保险功能。四是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一方面要统筹兼顾,推进各领域保险业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推动重点领域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加大工作力度,突出抓好关系民生的重点领域的保险工作
(一)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将“三农”保险作为保险工作的重点加以推动。认真总结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经验,完善机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和险种,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继续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将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考核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建立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和农业再保险制度。
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涉农保险产品。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干部养老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在沿海和沿黄地区开展政策性农房保险试点工作。选择部分县、乡、村开展农民一揽子综合保险的试点工作。
积极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经办管理的方式,2009年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水平。
(二)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宽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在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鼓励商业保险在城乡群众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提高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总结推广计划生育保险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建立健全节育手术保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保险公司要主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的调查取证工作时,有关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三)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和“治安保险”,服务“平安山东”建设。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涉及公共安全的各类责任保险。全面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公安部门要积极开展路查和审验把关工作,有效提高交强险投保率,力争做到应保尽保。在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将保险制度与高危行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有机结合,逐步建立覆盖全省各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管理,把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探索建立运用保险机制化解医患纠纷的有效机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鼓励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在大型商场、文化娱乐和休闲、餐饮住宿、大型集会等公众聚集场所,开展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面开展承运人责任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
继续推广“治安保险”,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推进保险业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治安保险”在“平安山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和改善监管工作,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
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主体作用,依法履行好对全省保险市场的行政管理和监管职责,不断推进保险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的保险业发展评价体系、风险预警识别系统和风险防范体系。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加强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的查处。
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严厉打击通过保险业进行非法集资和洗钱等活动,严厉打击保险诈骗、侵占保险资金和非法从事保险活动等违法行为。有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工作,坚持依法行政,避免出现对保险业重复监管、多头执法和不当行政干预现象,切实维护保险机构的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要强化风险主体意识,建立科学严密的决策、执行和考评机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内审、合规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保险机构内审责任人制度,构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加强保险行业自律工作,不断提高行业自我管理水平。建立完善保险机构诚信测评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五、进一步加强行业建设,不断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鼓励社会优势资本进入我省保险业,引导大型骨干企业和具有持续出资能力的民营企业投资设立或参股保险公司。加快组建注册地在我省的法人保险公司,吸引国内外知名保险机构到山东建立总部、职能总部和区域中心,充分发挥法人机构在吸引人才、保险创新、资金融通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农业、养老、健康、责任等专业保险公司的优势,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发展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探索建立保险机制与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规范发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升保险营销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和学会建设,注重发挥保险社团组织的作用。
积极构建以保险机构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和监管部门给予指导和扶持的保险创新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积极开展保险产品创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方式,为社会提供风险管理、投资理财、健康咨询等多种类、个性化的保险服务。利用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积极争取保险资金投向我省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
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切实解决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服务质量规范,加强服务标准化建设,努力改进服务方式,规范销售行为,简化理赔手续,积极发挥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制的作用,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险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各级政府要将保险业纳入服务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并纳入应急管理机制和平安体系建设,切实加强领导,不断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落实各项推动措施,积极支持涉及本行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在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带头执行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在出台涉及保险工作的政策措施时,要充分征求保险监管部门的意见,共同推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加强保险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积极开展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工作。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开展创建保险县(市、区)、保险社区、保险乡镇示范活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保险教育、理论研究和保险学科及学科带头人建设。新闻媒体要发挥正面宣传引导作用,加强对保险业在经济补偿、防灾减损、扶危济困等方面典型人物和事例的宣传报道,广泛普及保险知识,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