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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其他机构  四川省  
【发文字号】 成办函〔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06
【实施日期】 2009-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函〔2009〕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六日

成都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09年“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各项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8)6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查找整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切实把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副职领导“一岗双责”制,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推进成都试验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活动主题
  “落实责任,防范事故,保障发展”。
  三、活动目标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着力构建以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
  四、活动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用1年时间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
  五、活动内容
  (一)组织学习。
  1.学习内容: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要重点学习胡锦涛、温家宝同志及省、市主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成府发(2008)16号)、《成都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成办发(2006)106号)、市安监局《成都市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成安监(2008)10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组织观看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片。
  生产经营单位要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组织观看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片。
  2.学习方式:采取政府常务会、行政首长办公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会等集体学习的方式进行。
  3.学习时间: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不少于24学时;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32学时。集体学习时应做好笔记和会议记录以备查验。
  (二)对照检查。在组织集中学习的基础上,认真对照检查,着重分析查找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1.思想认识方面:是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2.责任落实方面: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3.监管力量建设方面:是否明确或建立了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督管理队伍;是否为安全监管机构、监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手段和条件。
  4.日常监管方面: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基本工作制度和台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是否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落实整改。
  1.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局(处、科、室)负责人的安全监管责任及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公司(车间)负责人、班组长及员工在内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包括政绩(业绩)考核、目标管理、评先评优、警示(告诫)谈话、问责追究等在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推进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事事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全员齐参与。
  2.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职能职责,安全监管人员数量要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村(社区)要建立包括村(社区)干部、安全协管员等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为安全监管机构、监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装备设备和办公条件,确保安全监管力量相对稳定。
  3.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制度及相应的工作台账。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维)修制度,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消防、运输、储存、防火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工作台账。
  4.确保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重点工作取得新突破新进展。
  由市公安局牵头,整治、规范摩托车交通安全,构建全市摩托车交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易燃易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专项整治,杜绝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由市经委牵头,推进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工作,确保新建化工项目一律进入化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加快推进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制定出台加强工业集中发展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规范工业集中发展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由市交委牵头,组织开展打击客货运输车辆、船只非法营运专项行动。由市安监办牵头,组织开展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从业专项行动和非法制售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由市国土局牵头,组织开展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矿山专项行动。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开展打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开展打击违法违规使用锅炉等压力容器专项行动。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机构。成立成都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办主任任副组长,市安监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政府目督办、市交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总工会为成员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检查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统筹协调和日常有关工作;检查考核组由市安监办牵头,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委、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政府目督办参加,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督促检查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并组织实施本区(市)县、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
  (二)检查考核。
  1.检查考核分工:市检查考核组负责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系统)所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考核;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对本区(市)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考核。
  2.检查考核方式:日常检查考核与集中检查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考核内容为组织开展活动的动态情况及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集中检查考核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评议打分等方式,主要内容为落实整改、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情况。检查考核细则由市安监办负责制定。
  3.考核结果运用:对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评选资格。
  七、活动要求
  (一)周密安排部署。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的活动实施方案。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活动方案于2009年1月2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重点企业的活动方案于2009年2月28日前分别报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办和所在区(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安监部门。 (二)强化督促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的监督检查;市、区(市)县安监部门要统筹协调,牵头做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要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活动的宣传教育,在本地、本部门(行业、系统)、本单位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的局面。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充分发挥好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四)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政绩(业绩)考核、警示(告诫)谈话、执法监督、问责追究等手段,推动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落实。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从严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和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结束后,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省属在蓉企业以及市属重点企业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送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梳理汇总后报市政府。
  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勇;联系电话:61885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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