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民营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工商企〔2009〕1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方针,省局制定了关于促进全省民营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一)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鼓励自主创业。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凡允许外资经营的都允许内资经营;凡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都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允许其经营。
(二)大力鼓励创新,推进多种模式网上市场发展,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融合。对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经营范围可依申请依法核定。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经营的,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网店”。
(三)放宽企业取冠省名和组建集团的条件,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高新技术、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四)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建立全省优势行业企业品牌培育库,在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认定中,重点扶持高新制造业、外向出口、现代服务业、农业、浙江传统地方产业等五类企业。对产品品质好、经营规模较大、市场前景广泛并且有海外营销的重点企业,鼓励商标国际注册,上门指导,重点培育。
二、促进资本有序流转
(一)允许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本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既可以把股权出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也可以把股权出质给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从事财产性权利质押业务的典当公司、担保公司或者一般类企业和自然人。既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也可以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
(二)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省注册登记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促进资本自由流转。既可以省内登记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出资,也可以省外登记注册的公司的股权出资。既可以向改制、重组的内资公司出资,也可以向新设或增资的内资公司出资。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兴办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参与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改善所投资企业的治理和运营,培育优质上市资源。允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行业直接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允许其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四)允许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借贷、买卖以及在货物运输、加工承揽、补偿贸易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可以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抵押,向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国外企业和经济组织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民间借贷等渠道融资,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五)支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优先鼓励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各级工商部门将积极帮助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六)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企业的规范发展,担保公司作为非金融类企业实行直接登记,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构建形式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融资服务体系。
三、营造和谐宽松环境
(一)对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对其他一般性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或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先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对商标权属争议等纠纷,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引导和帮助化解争端,努力化解矛盾。
(二)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公司,因受宏观经济影响,已逾期出资的,经企业申请,经批准后免于处罚。
(三)2008年6月至2009年年底前成立的企业,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视情况延缓处理。
(四)对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投资、担保、典当、人才中介及培训等特殊行业企业、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200万以上(含本数)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的公司需要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外,其它企业一般情况下免予提交审计报告。
四、落实服务减负政策
(一)对重点企业、规模企业、龙头企业和残疾人、大学生、下岗职工、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专人专件办理,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延伸服务,帮助解决企业在组建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推行企业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检,进一步优化登记和年检程序,全面提供流程演示、表格下载、参考样本下载、在线填写、在线提交等网上登记和年检服务,做到高效、便捷、规范、公开,切实方便企业办理登记和年检事宜。
(三)凡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在农贸市场或者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代办各类收费事宜,按《关于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3)401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取消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费。
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