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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实施〈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公办〔2009〕15号
【发布日期】 2009-01-06
【实施日期】 2009-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实施〈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渝公办〔2009〕15号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各驻企业公安分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保证公安机关切实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局实施<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本着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严格程序,公正执法,在执行中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重庆市公安局实施《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保证公安机关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公安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暴力精神病人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的暴力犯罪行为,经鉴定确认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第三条 市局治安总队是全市公安机关暴力精神病人收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调研、统计全市公安机关暴力精神病人的收治。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暴力精神病人收治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鉴定确认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应由公安机关送往定点医院强制治疗:
  (一)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劫持船只、汽车、航空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三)抢劫、抢夺、毁坏财物等严重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
  (四)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五)实施其它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接到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正在实施暴力肇事肇祸行为的报警,应当及时到现场处警。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第六条 对于周围群众、犯罪嫌疑人家属反映、监管场所在监管中发现或者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嫌疑人具有精神病嫌疑的,办案单位应当在一周内制作《呈请委托精神病鉴定报告书》,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聘请书》。
  第七条 由办案单位聘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
  第八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如犯罪嫌疑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侦查人员可将鉴定结论告知他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如果办案单位或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于经鉴定确认犯罪嫌疑人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符合暴力精神病人收治条件的,由办案单位制作《呈请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报告书》,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
  第十条 对于公安机关签发《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时送同级财政、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公安监管部门在犯罪嫌疑人未经鉴定确认为精神病前,应当严格按照监管的各项规定实施监管。办案单位可凭《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办理《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在接到《释放通知书》后,办理精神病人移交。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公安行政监管场所,在接到办案单位《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后,办理精神病人移交。
  第十二条 办案单位应当将《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送达市卫生局指定的定点医院,并护送暴力精神病人到该医院。
  第十三条 办案单位收到定点医院认为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书面建议后,应当制作《呈请解除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报告书》,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并送达定点医院,同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将病人接回。
  第十四条 定点医院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定点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认真督促定点医院保卫部门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切实维护医院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 办案单位收到定点医院认为强制治疗的暴力精神病人符合出院标准的书面建议后,应当制作《呈请解除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报告书》,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并送达定点医院,同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将病人接回。
  第十六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拒绝接回的,由医院和办案单位共同将患者送到患者所在地街道、乡镇,由三方共同交给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病人或者精神病人无监护人、近亲属的户籍地属市外的,应交由民政部门救助机构予以救助。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附件2:

×××公安局
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
(存 根)
×公治暴字[200×]×号

  案件名称
  案件编号
  被强制医疗人 男女岁
  住址
  单位及职业
  强制医疗原因
  批准人
  批准时间
  办案人
  办案单位
  填发时间 
  填发人

×××公安局
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
×公治暴字[200×]×号

  :
  (性别,年龄,住址)因,经鉴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将其送 进行强制医疗。

(公安局印)
二○○×年×月×日

  被强制医疗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住址
  本通知书已收到。

被强制医疗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 (签名或捺印)
200×年×月×日
此联附卷

×××公安局
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
×公治暴字[200×]×号

  :
  (性别,年龄,住址)因,经鉴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将其送 进行强制医疗。

(公安局印)
二○○×年×月×日
此联交监管场所

×××公安局
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
×公治暴字[200×]×号

  :
  (性别,年龄,住址)因,经鉴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将其送 进行强制医疗。

(公安局印)
二○○×年×月×日
此联交被强制医疗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

×××公安局
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
×公治暴字[200×]×号

  :
  (性别,年龄,住址)因,经鉴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将其送你医院进行强制医疗,请予收治。

(公安局印)
二○○×年×月×日
此联交医院

×××公安局
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
×公治暴字[200×]×号

  :
  (性别,年龄,住址)因,经鉴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将其送 进行强制医疗。

(公安局印)
二○○×年×月×日
此联交同级财政部门

×××公安局
暴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通知书
×公治暴字[200×]×号

  :
  (性别,年龄,住址)因,经鉴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暴力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将其送 进行强制医疗。

(公安局印)
二○○×年×月×日
此联交同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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