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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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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其他机构  青海省  
【发文字号】 青劳社厅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06
【实施日期】 2009-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和《关于青海省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8)47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 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按照国家两部的批复精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120元,由基本调整和按缴费年限、年龄增加的标准构成。其中,基本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按缴费年限和年龄(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标准仍按青劳社厅发(2008)6号文件规定执行。
  考虑青海高原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在以上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三、在执行第二条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标准为:
  (一)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正高职称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副高职称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三)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同时符合两款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养老金。
  四、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人员,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尚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发放到位。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程序是:由退休人员管理单位填写《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管理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人存档各一份),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此项工作完成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填写《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逐级上报。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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