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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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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其他机构  甘肃省  
【发文字号】 甘环发〔2009〕14号
【发布日期】 2009-01-06
【实施日期】 2009-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省环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环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需要。经研究,现将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验收文件进行审查,包括以下项目:
  (1)位于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
  (2)新建和扩建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污染物毒性大,难降解的焦化、化工、造纸、有色、建材、冶金、核辐射建设项目,以及大型医院的建设和生物制品研究、生产设施。
  (3)国家总量控制目标污染然物二氧化硫新增年排放量超过1000吨、化学需氧量新增年排放量超过200吨的项目。
  (4)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
  (5)容易引起跨行政区域环境纠风的项目。
  (6)新建工业开发区的规划环评;城市发展和建设规划环评。
  二、需要审查的项目由开发建设与辐射环境管理处和自然保护处处务会审议后提出申请,报分管局长审阅后提交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查委员会进行会议审查。
  三、所有提交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的项目,必须有评估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局总量办污染物总量控制意见。竣工验收项目必须有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由评估中心介绍技术评估结果,相关处室介绍初审情况和验收情况。
  四、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个月举行两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参加人员应超过委员会成员的半数,会议形成的决议由相关处室执行。
   五、经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在甘肃环保网站公示五日后,正式批复。未通过审查的项目,相关处室在五日内书面答复建设单位。
  六、不需要提交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查委员会的项目,由主管处室处务会审核后报分管局长,由分管局长审批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后批准。
  调整后的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查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 任: 冯 杰   省环保局局长
  副主任:  王新中   省环保局巡视员
  成 员: 张政民   省环保局副局长
  杨 桦  省环保局纪检组长
  武德凯  省环保局副局长
  倪 平  开发建设与辐射环境管理处处长
  杨泽恩  自然保护处处长
  李为民  污染控制处(总量办)处长
  苑省三  计划财务处处长
  李振江  监察室主任
  马晓军  法规处处长
  宋伟宏  环境监察局副局长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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