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补充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较快发展,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锦政发(2008)30号)。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开发优惠政策
(一)土地出让方面
1.采取净地(期地)方式出让土地。只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与区级政府或原用地单位签订拆迁承包协议(或补偿协议),在相关区政府处理好土地和地上物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明确净地时间后,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前实施土地出让。
2.每宗土地的出让交易费1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缴纳;超过10万元部分按50%缴纳,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适当降低出让项目首付款比例。对土地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成交款首付50%。余者,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全部交齐。
(二)税费减免方面
1.对投资回报率小或投资回收周期长的工业地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酌情减免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2.对自开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核算、按季预缴、年度汇算,预缴比例按下限执行。
对购买期地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2008)83号)关于契税缴税期限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90日后的次月15日内。
3.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各项收费管理,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
4.从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返还。
(三)规划方面
1.依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控制性规划条件。在满足有关规范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2.合理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全面启动县城房地产市场,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通过村屯改造腾出土地并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后,依托本地资源,大力发展工业地产、商业地产。
(四)金融扶持方面
鼓励支持银企对接,积极推进融资租赁等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
加大房地产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对实行浮动贷款利率的一律采用下限标准。对到期未能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视企业项目开发情况给予延期。
积极推进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工作。房地产项目单位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销售的房屋即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二、购房优惠政策
(一)给予税费优惠。个人存量住房转让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暂缓征收,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宅(包括存量普通住房)由地税机关按1%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144平方米以上住宅按4%税率征收契税。
(二)实行购房补贴。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包括存量普通住房)依法缴纳的契税,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全额补贴。
个人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抵押登记手续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查档证明费减半收取。
(三)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最高金额上限由30万元上调至4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由20年延长至30年;贷款年龄限制由男60周岁、女55周岁调整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调整为20%。
(四)鼓励改善性购房。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我市标准(2008年购房执行2007年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85平方米标准;2009年购房执行2008年人均标准)、为改善其住房条件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或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以上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五)鼓励农民工购房。农民工购买城镇商品房(含二手房)价值超过5万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老人的户口,迁移到房屋所在地。
三、改进审批服务
(一)创新审批服务机制。本着精简、高效原则,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审批业务全部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立健全集中办公、并联审批、缺席默认、限时审结制度,取消所有不必要的审批要件,创建一流的审批服务制度。国土、规划、建设和环保等部门,在土地出让前,要明确宗地的用途、环境影响评价、控规条件以及相关要求。在土地出让后,依据出让条件,简化环保、建设、规划等项目审批内容,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净地后的1个月内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主要规定的前提下,从宽掌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条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的25%以上的,可适当放宽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条件。
(二)开发项目只要完成规划审批、消防审批、扩初审批、人防审批、招标备案、施工图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等七项审批,并按政府要求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可办理放线任务单及施工许可证,其他一些审批事项可在竣工验收前补办。
(三)除经济适用房和享受政府减免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房外,其他高档住宅和门市房销售由开发企业自主定价,在市物价局备案。
本《意见》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施行至2009年12月31日。
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