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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省建设厅《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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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  江苏省苏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建规〔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6
【实施日期】 2009-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实施省建设厅《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8)3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苏州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质核验(登记)要求
  ㈠凡进入我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均需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年度资质核验,本省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均需办理单项工程资质登记或年度资质登记手续,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㈡申请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登记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企业资质及参与工程项目的技术人员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有关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规定。
  ㈢申请年度资质核验或登记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在我市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3.近一年来在我市承接的中型以上(含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
  4.人员状况:
  ⑴常驻苏州的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总数及各专业技术骨干(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达到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50%以上,且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
  ⑵从事建筑设计的单位,其常驻苏州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各不少于2人,各专业至少具备1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⑶从事工程勘察的单位,其常驻苏州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技术队伍级配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名,技术负责人为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5.在我市有每个技术骨干平均不少于1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
  6.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
  7.从事工程勘察单位至少配备30米以上钻机2台、静探2台、麻花钻3套以及与之配套的钻探设备,配备足够数量的钻探工人且持证上岗,或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勘察单位签订长期劳务合作协议;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设置符合我市管理规定的土工试验室,或与我市具有一类土工试验室资格的勘察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8.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9.企业诚信状况良好。
  二、资质核验(登记)办理程序
  ㈠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登记
  1.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资质核验。项目所在地在苏州市区的(含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下同),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我局对申报资料核对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办理;项目所在地在县(市)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核对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办理,并报我局备案。
  2.本省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资质登记。项目所在地在苏州市区的,申请企业将登记资料报送至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项目所在地在县(市)的,申请企业将登记资料报送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并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我局备案。
  3.取得省建设厅年度资质核验合格证明,但分支机构注册地不在苏州市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视同本省外地勘察设计企业,仍应按照以上第2点要求办理单项工程资质登记手续。
  ㈡年度资质核验或登记
  1.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年度资质核验。分支机构注册地在苏州市区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我局,我局对申报资料核对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办理;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县(市)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核对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办理,并报我局备案。
  2.本省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年度资质登记。分支机构注册地在苏州市区的,申请企业将登记资料报送至我局办理;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县(市)的,申请企业将登记资料报送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核对并签署意见后,报我局办理。
  3.符合年度资质核验条件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由省建设厅出具年度资质核验合格证明,符合年度资质登记条件的本省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由我局出具予以登记证明;核验不合格或未予登记的,分别转为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登记。
  4.年度资质核验或登记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办理年度资质核验或登记的,应当在年度资质核验或登记有效期届满60日前,重新申请年度资质核验或年度资质登记。
  5.年度资质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和准予年度资质登记的本省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其常驻人员发生变更或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人员为非常驻人员时,应在人员发生变更或签定合同之日起20日内持相关人员规定的资料,按照上述相应程序办理补充核验或登记手续。
  6.年度资质核验合格或准予登记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承接苏州市内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再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登记手续,但须将勘察设计合同于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资质核验(登记)提交资料
  ㈠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承接苏州市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登记申请表》(本省外地企业)或《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省外企业);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或省外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企业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同)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注册地不在苏州的省外企业);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江苏省建设厅出具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年度资质核验合格证明》(分支机构注册地不在苏州的省外企业);
  5.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6.参加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除外)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7.勘察设计项目合同复印件;
  8.与我市具有一类土工试验室资格的勘察单位签订的土工试验合同原件(勘察项目)。
  9.《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以上资料2~8按序装订,复印件均需核验原件。
  ㈡办理年度资质核验或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在苏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度资质核验(登记)申请表》;
  2.进苏州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企业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原件;
  3.企业法人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同);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 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
  7.常驻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8.常驻技术人员(注册人员除外)的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独立法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的社保证明均可,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分支机构的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10.有关设备、设施的购物发票复印件;
  11.勘察企业还需提供土工试验室资格证明复印件或与我市具有一类土工试验室资格的勘察单位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原件,以及钻探工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材料或与我市具有劳务资质的勘察单位签订的长期劳务合作协议原件;
  12.《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以上资料2~11按序装订,复印件均需核验原件。
  四、资质核验(登记)办理时间
  ㈠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登记每个工作日均办理。
  ㈡年度资质核验或登记为每季度办理一次。申请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分支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苏州市区的直接报送苏州市建设局),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意见后,本省外地企业材料于20日前报我局规划设计处审核,省外企业材料按省厅时间要求报省厅审核。
  ㈢今年首次年度资质核验(登记)办理时间为各申请年度资质核验或登记的企业于2009年2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分支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意见后,本省外地企业资料于2月28日前报我局审核,省外企业资料报省建设厅审核,同时将《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一份报我局备案。
  五、有关管理要求
  ㈠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依法加强对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省、市对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自设或提高进市准入条件。一经举报发现,我局将会同市政府法制部门严肃查处。
  ㈡原已批准设立的驻苏办事处,应按本通知规定要求重新办理年度资质核验或登记手续。
  ㈢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文件时应查验单项工程资质、年度资质核验结果及登记情况,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质量情况。
  ㈣对未按规定办理单项工程资质、年度资质核验或登记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并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我局200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管理的通知》(苏建规(2006)14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九年一月六日

  附件:1.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江苏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8)323号)
  2.《本省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承接苏州市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登记申请表》
  3.《在苏州设立分支机构的本省外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度资质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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