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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二手车交易管理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政发 【 2009 】 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6
【实施日期】 2009-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二手车交易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通化市二手车交易管理意见》已经2008年12月5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六日

通化市二手车交易管理意见

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维护二手车交易管理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二手车流通管理原则
  (一)本意见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二)切实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各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严格执法,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严格审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资格。从事二手车流通企业的登记注册要严格依法进行,并符合《通化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及时到市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四)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二手车流通企业必须诚实、守信、公开、公平,严禁超范围经营,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设立条件、程序及经营范围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必须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一)设立条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相关公司的注册条件;
  (2)有必要的固定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
  (3)企业各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4)符合《通化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⒉二手车其他经营主体设立条件。
  (1)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市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2)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中介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以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3)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设立程序。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设立程序:
  ⒈具备设立条件的拟办企业(经销、经纪、拍卖)向市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市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办企业颁发营业执照。鉴定评估向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核通过后到市工商部门办理手续。
  ⒉市税务部门对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核发专用发票。
  ⒊市交警部门对具有专用发票的企业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⒋市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建立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
  (三)经营范围。
  1.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在收取服务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2.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3.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4.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5.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务、工商、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商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市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并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每季度末前5天,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市商务部门报送省商务厅,市商务部门每年定期将二手车流通信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市工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主体资格,严禁超范围经营,把好二手车入市关,强化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制止不公平竞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三)市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严厉查处偷、漏税行为。按照规定,从事二手车经营主体企业,由税务部门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服务业发票。特别要加大对买进卖出车辆相关要件的审验,严格按照二手车属地交易原则规定发票使用规范。对虚开发票、偷逃税款行为予以惩罚,并在企业建立二手车交易、经销专用发票数据库,以便监督和稽核。
  (四)市交警部门依据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严格审核相关证明,对二手车交易、经销等企业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审查二手车交易、经销有关证件、发票等相关手续,对本行政管辖区以外开具的销售发票以及证件、发票等相关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办理过户手续。严防非法车辆转移登记,发现违法违规车辆及时查处。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原《通化市二手车流通发展规划及管理意见》(通市政办发(2007)5号)同时废止。今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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